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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向公司“借”了149万元,是挪用资金,还是借款?一审被判二年,二审改判无罪一笔149万元的借款让他的人生按下两年“暂停键”

南国都市报 2021-05-21 10:22

蔡进彬接受本报记者独家采访。记者 王天宇 摄扫码看视频

开栏语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探案说法”栏目新鲜出炉,记者将携手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讲述有意思的法律故事,探究那些冷冰冰的法律条文背后蕴含着的温暖正义。所谈案件包罗万象,秉承正义、客观的角度,说法律、看得失、品人生。

“966123法律热线”开通,如您愿意分享遭遇的法律问题,欢迎来电叨扰,台前幕后,从庭审现场到平凡生活,我们将用心关注、记录案件的始终。

本期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联合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讲述一起一审被判2年,二审改判无罪的案件,并独家采访本案辩护人、国家赔偿委托代理人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的蔡先国、黄芝锋、林丽华律师,剖析其中的法律问题。

原本就是经济纠纷,为何后来会演变成刑事案件?一笔149万元的借款,让蔡进彬失去了两年的自由,错失了陪伴儿子成长的时光……事情的起因还得从蔡进彬和朋友从老家浙江来到海南发展说起。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记者陈栋王天宇文\图

因挪用资金罪

他一审被判二年

2008年,蔡进彬受朋友邀请一行几人来到海南准备投资公墓项目。经人介绍,蔡进彬的老乡张某军认识了海南宏某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某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明,该公司主要经营位于海南省澄迈县某陵园的墓地销售和殡葬服务业务。

2008年5月,张某军与陈某明签订股权重组协议,约定由张某军出资收购陈某明等人的股份,重组后股东变更为张某军占70%股份,陈某明占30%股份。张某军成为宏某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蔡进彬任经理、出纳。

自2012年开始,股东张某军和陈某明因公司的内部管理和债权债务等问题,多次发生民事诉讼和刑事控告,蔡进彬也被牵连其中。

新海南客户端记者在法院认定的事实部分看到,2015年3月,张某军在负责经营管理宏某某公司期间,以其父亲张某岳的名义注册了海口龙华海某石材商行(以下简称海某商行),并申领了银行POS机。海某商行成立后并未开展业务,而是将POS机放在宏某某公司销售部使用。在销售公司墓地和开展殡葬服务过程中,张某军通过引导客户使用海某商行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宏某某公司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

2016年3月15日,张某军还通过指示销售经理蔡某强注册澄迈某陵园殡葬服务部,并指示蔡某强以个人名义在中国邮政银行开立账户申请POS机。张某军也通过引导客户使用殡葬服务部POS机刷卡消费的方式,将宏某某公司的资金转移到蔡某强开立的账户中,该账户资金任由张某军个人支配。据统计,涉及的公司资金共计5106452.99元。

而与张某军一同被查的还有蔡进彬,检察机关以涉嫌挪用资金罪也对他进行了批捕。经法院查明,2013年至2016年期间,蔡进彬多次以个人借款方式向宏某某公司借款共149万元。截至案发,149万元均未退还宏某某公司。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认为,公司法人张某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资金5106452.99元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而作为经理兼出纳的蔡进彬,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司资金人民币149万元归个人使用,且超过三个月未归还,其行为已构成挪用资金罪。

据此,2020年2月26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张某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蔡某彬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看守所里提出上诉

他二审改判无罪

“2017年12月24日被刑拘,2018年5月10日又被抓进去……”在接到一审判决时,蔡进彬已在看守所待了一年多,按照两年的刑期,再有三十多天他就可以出狱了。他依旧认为自己是被冤枉的,“判决是不正确的”。在看守所,蔡进彬就提起了上诉。

海口中院受理此案后,认为一审法院认定蔡进彬构成挪用资金罪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对张某军非法侵占的犯罪数额也进行了重新认定。海口中院认为,张某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侵占公司资金人民币718790.5元,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蔡进彬向公司借款的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原审以挪用资金罪对其定罪处罚不当,应予纠正。

2020年10月28日,海口中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张某军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蔡进彬无罪。

无罪判决后

他终于敢跟儿子讲清楚了

“2020年11月2日,我拿到了法院判我无罪的判决书……”蔡进彬立即给儿子打了电话。三个春节都是在看守所度过……回忆起过往,蔡进彬泪眼婆娑。

蔡进彬后来也给儿子讲清楚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08年,宏某某公司重组后他投资了575万元,但从2008年投资到2016年,公司一直没有分红。因为其名下的隐名小股东需要钱,他便以股东身份向公司借钱给他们。他在经过张某军同意的情况下向公司四次借款共计149万元,所借的钱用于转给小股东,也有用于其个人开销的,但都写了借条。他认为2016年年底公司分红的钱能还清其借款,所以他打算到时候从分红中扣除借款金额,没有想到会牵涉到官司。

申请国家赔偿

法院决定赔偿其26万余元

“本案从始至终就是一起以刑事手段不当介入民事活动的案件……即使如今得以昭雪,但该案已经给申请人的心理造成了莫大的创伤。”4月初,蔡进彬委托海南先国律师事务所向海口市龙华区法院提交国家赔偿申请书,他要求法院向其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3127.5元,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000元,并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

近日,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关于蔡进彬的国家赔偿决定书。该决定书显示:法院向赔偿请求人蔡进彬支付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253127.5元,精神损害抚慰金酌定为15000元,两项合计赔偿268127.5元,驳回其他的国家赔偿请求。

蔡进彬对这一结果并不满意,表示会继续向海口中院上诉。

对话蔡进彬案辩护人蔡先国律师:

处理公司财物时

应注意保存证据

1.从蔡进彬个案来看,从一审有期徒刑二年到二审无罪,为什么会出现这样的一个反差?

蔡先国:一审和二审基本事实没有变化,法律适用也并不复杂,那么问题出在哪?我认为是司法理念出了问题,不是按无罪推定的司法理念。所幸二审法院勇于纠正错误,彰显国家法治进步。全面依法治国、司法改革、司法教育整顿体现积极效果。

2.蔡进彬作为公司股东之一,在遭遇上述问题时,有没有更好的处理办法?

蔡先国:该案反映出公司财务管理方面、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方面都存在一些问题,蔡进彬作为公司股东之一,有权利有义务通过法律手段纠正和解决公司存在的这些问题,避免股东争议和矛盾加大,造成公司僵局。建议股东在处理公司财物问题时,一定严格依法依规行事,注意证据保存以期还原事实。

3.对于蔡进彬申请国家赔偿,最新的一个结果,律师这边怎么看?

蔡先国:国家法律越来越重视国家赔偿问题,先后颁布和调整赔偿范围和标准,该案国家赔偿从立案到作出《国家赔偿决定书》仅用26天,这是值得肯定和称赞的。但《国家赔偿决定书》对蔡进彬的精神损害赔偿过低,应按照相关立法精神加大精神损害赔偿的额度。关于《国家赔偿决定书》不支持申请人要求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礼道歉的请求,我认为有待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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