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发送虚假信息诈骗他人1.2万元两被告人均获刑1年7个月
□记者刘柯娜通讯员高琼芳
本报讯9月29日上午9时,儋州市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何某富、何某俊涉嫌诈骗罪一案。儋州市法院院长张光亲担任审判长,儋州市检察院检察长陈旭出庭支持公诉,这是司法体制改革以来儋州市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办理案件。
庭审中,陈旭检察长宣读起诉书,当庭对被告人进行讯问,发表公诉意见,进行有针对性的答辩,并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针对控辩双方意见,审判长张光亲当庭归纳案件争议焦点,确定庭审重点,引导检辩双方围绕争议焦点,逐步推进法庭调查、庭审质证、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等诉讼程序。
经合议庭合议认为,被告人何某富、何某俊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通过网络发送虚假信息、虚构还款途径及方式的手段,骗取他人人民币共计1.2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何某富、何某俊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相互配合,所起作用相当,不宜区别主从犯;二被告人利用互联网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依法可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了严厉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保护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性,审判长张光亲当庭宣判:被告人何某富、何某俊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均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判决后,审判长张光亲对被告人当庭进行法律释明,二被告人均表示服判不上诉。
院长回归法官身份出庭履职,是进一步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实院领导带头办案并对案件终身负责的重要举措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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