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名同身份证号码的同村人向银行借了3万元没还 他贷款发现被列入失信“黑名单”
本报讯儋州一男子买车申请车贷时,发现自己被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儋州分行(简称“农行儋州分行”)列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后发现原是同村同名同身份证号的中年人向银行借了3万元未归还,为此该男子将农行儋州分行告上法庭。
记者吴佳穗
男子申请贷款时发现被列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2010年12月15日,农行儋州分行与第三人陈某签订一份贷款合同,贷款金额为30000元。贷款时第三人陈某在合同中借款人栏上签名“陈某”,在身份证号码一栏填上“×××”。借款期限届满后,第三人陈某未依合同约定还款,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将第三人陈某列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第三人陈某向农行儋州分行贷款时持的身份证号码为“×××”,并向农行儋州分行提交复印件。儋州市公安局于2011年6月16日为第三人陈某更换了身份证,身份证号为×××。
另查明,陈某系儋州市东成镇洪山村委会洪山村一队人,身份证号码为×××,一直使用此身份证号。陈某与第三人陈某系同村人。陈某2018年准备申请贷款时发现被列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便要求农行儋州分行取消不良记录,但农行儋州分行不同意更正个人信息。陈某于2019年4月2日向法院起诉。
法院:30日内银行申请并撤销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一审法院认为,陈某的个人信息因出现与第三人陈某身份证同名同号的情况,导致陈某被错列个人征信不良记录。根据《征信业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采集、保存、提供的信息存在错误的,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要求更正。经核查确有错误的,信息提供者、征信机构应当予以更正。因此,陈某请求农行儋州分行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办理撤销陈某有关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于法有据,应当予以支持。
农行儋州分行与第三人陈某签订一份借款合同贷款30000元,因逾期未还,第三人陈某被列入个人信用不良记录,农行儋州分行主观上无过错,但是农行儋州分行知道第三人陈某已变更身份证号码,并将第三人陈某变更后的身份信息重新录入贷款管理系统之后,陈某要求更正,仍不及时更正,侵犯陈某的基本权利。鉴于农行儋州分行的侵权行为对陈某的损害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陈某主张的精神损失费不予支持。
据此,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农行儋州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办理撤销陈某有关个人信用不良记录。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并请求农行儋州分行承担精神损失费50000元。
海南二中院二审认为,陈某提起本案诉讼后,农行儋州分行已认识错误,积极为陈某修改个人信用不良记录信息,努力为其消除个人信用影响,因此,农行儋州分行侵害行为未造成陈某精神损害达到严重后果,故陈某请求精神抚慰金50000元,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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