儋州一男子三次暴力抢劫 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记者畅凯通讯员余建波
本报讯儋州市光村镇男子陈某某三次采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手机、现金等。日前,儋州法院以抢劫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3万元。
2019年8月15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来到那大镇某宾馆,发现蔡某甲独自在前台上班,便上前抓住蔡某甲的手臂、捂住其嘴巴,抢走其手机和钱包。得手后,陈某某将现金取出花光。2019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到那大镇军屯一出租屋处,当蔡某乙独自打开一楼大门进入门内时,陈某某冲进大门,从后面勒住蔡某乙脖子,抢走其手机。得手后,陈某某以300元的价格销赃。2019年12月17日凌晨3时许,陈某某到那大镇儋耳西路一出租屋处,当王某某独自进入一楼大门准备关门时,陈某某冲上前强行推开大门,掐住王某某的脖子,抢走其手机。得手后,陈某某以500元的价格销赃。2019年12月25日,陈某某被民警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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