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交辞呈未离开时因工负伤公司是否应担责赔偿?
儋州罗先生问:小张于一个月前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申请,欲提前解除尚有一年才到期的劳动合同。辞职信递上后11天,小张在工作中受伤。公司认可了她的工伤,但拒绝赔偿,公司表示,虽然小张尚未离开,但她已提交辞职信,不再属于公司员工。请问,公司的理由是否成立?
答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该规定表明,法律赋予了员工对劳动合同的预告解除权,无论用人单位是否同意,期限届满后劳动合同都会解除,且书面通知一旦送达用人单位便产生法律效力。但这并不等于员工只要递交了辞职信,便与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因为此时员工没有实际离职,用人单位仍在接受其提供劳动,彼此间仍然是用工、被用工关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因此在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前,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员工离职。即使其已经提交辞职申请,公司亦应依法承担即工伤保险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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