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倒卖村集体土地牟利 儋州那大一村民小组组长获刑4年半并处罚金50万元
本报讯(记者许光伟林鸿河马宏新通讯员杨蝶)儋州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叶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近日经儋州市法院开庭审理,以叶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1995年,那大镇甲村村委会向其所辖乙村小组借款人民币25万元,约定每年利息5万元,1996年甲村委会再次向乙村小组借款5万元,共计借款30万元用于建设木材厂。1997年,甲村村委会为还欠款和利息40万元,将20亩村集体农用地以每亩2万元价格,作价40万元抵偿给乙村小组。2000年8月1日,叶某利用担任乙村小组组长的职权便利,以其儿子的名义承包该20亩土地,每年租金2800元,承包期限为30年。2009年,叶某在任村小组组长期间,通过组织策划将该地以120万元价格转让给其儿子。2010年起,叶某在其儿子的协助下擅自将这20亩农用地,以及与该地块东面连接的8.95亩乙村村民橡胶地,共计28.95亩土地,规划成96套宅基地,并制作成《那大镇某村委会村民宅基地安置图》予以出售。2010年至2019年间,叶某共销售54套宅基地(面积约10.81亩)给周某某等32非甲村村委会人,得款共计1019.8万元。
儋州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叶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倒卖土地,经扣除购买土地款及“三通一平”费用获利人民币785万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8条之规定,应当以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儋州市法院经开庭审理,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定罪和量刑建议,以叶某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对扣押在案的317万余元,按比例返还被害人,剩余的违法所得465万余元,继续追缴并退还被害人;追缴该村小组违法所得190万元,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
检察官称,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叶某身为村民小组组长,理应更清楚《土地管理法》关于村民集体土地不允许随意买卖的规定,但其为了谋取非法利益,罔顾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将村集体土地进行倒卖,其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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