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老板开空壳公司骗41万元 租赁场地及设备,伪造各种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扶持资金,获刑4年
□通讯员罗凤灵蔡汝乐记者吴佳穗
本报讯62岁的黄某是儋州市一名女老板,其通过租赁场地及设备、伪造各种虚假材料的方式,骗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41.66万元。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6万元。黄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于近日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6月,黄某得知儋州市相关部门有2013年度海南省鲜活农产品直供直销配送体系项目的扶持资金可以申报后,于同年10月22日成立华某公司,与丰某合作社签订租赁合同。黄某主要通过使用丰某合作社的现有设备及场地,将该合作社已申报过并已获得政府补贴资金的冷库、集散区、冷链设备,作为华某公司自身建设的项目。
随后,黄某指使他人伪造财务报表等虚假申报材料,以华某公司的名义,向儋州市相关部门隐瞒并重复申报2013年度海南省鲜活农产品直供直销配送体系项目扶持资金,申请材料落款时间为2013年6月11日。经相关部门初审、验收后,41.66万元的扶持资金拨付至华某公司的账户。之后,黄某将该笔款项转入其个人账户。
经查明,华某公司自成立并未实际经营,黄某仅在项目申报期间安排他人运送部分果蔬产品在申报项目的配送点售卖,华某公司的账户中除注册成立时的资金出入账及41.66万元的扶持资金入账外,几乎无账户交易往来。
一审法院认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专项扶持资金共计41.66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黄某主动到公安机关反映情况,但未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虽不构成自首,但有主动接受司法处理的态度,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黄某不服,提出上诉称,国务院及省市相关文件规定,企业向国家申请扶持资金过程中如有虚假违规行为,应予行政处罚,并没有规定当作刑事处理,原审判决违反了中央和“两高”关于保护民营企业的相关精神,请求二审改判其无罪。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黄某犯诈骗罪一案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其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能成立,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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