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二中院法官释明怠于行使诉权影响诉讼效率不利后果保险公司自愿撤回再审申请
本报讯(记者陈敏见习记者郭佳菁通讯员黄心宇罗凤灵)省二中院在审理一起交通事故赔偿案中,主审法官从诉讼成本的角度,向保险公司释明怠于行使诉权影响诉讼效率造成的不利后果。近日,保险公司权衡得失后自愿撤回再审申请,不仅节省了诉讼成本,还节约了司法资源。
据了解,2012年3月3日1时50分,王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与同方向刘某驾驶并载有侯某等人的中型厢式货车相撞,造成2车损坏、侯某等人受伤。儋州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他人均不承担事故的任何责任。
王某的重型半挂牵引车除投保交强险之外,还在保险公司投保三者险,其中主车限额30万元,挂车限额50万元。当年,受害人侯某起诉索赔,儋州法院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省二中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限额80万元范围内赔付侯某59万余元。
2017年,侯某就后续治疗费用第二次起诉,保险公司书面答辩称三者险限额仅余19万余元。儋州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在三者险余额范围内赔偿侯某19万余元。一审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向省二中院申请再审,并提交重型半挂牵引车维修费7.4万元转账记录等作为新证据,主张该组新证据足以推翻生效裁判认定的三者险余额。
省二中院合议庭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的确能够证明生效裁判基本事实和判决结果存在错误,属于再审新证据。但该证据形成于2012年12月14日,保险公司作为两次民事诉讼当事人,却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该组证据,在再审申请听证期间也无法做出令人信服的合理解释,明显系因自身重大过失逾期举证,怠于行使诉权。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关于新证据及提起再审的规定,该案符合提起再审的条件,人民法院应采纳保险公司提交的证据依法提起再审,同时训诫并罚款至少5万元,以惩戒其怠于行使诉权影响诉讼效率的行为。
确定上述处理意见后,省二中院主审法官从诉讼成本的角度向保险公司进行法律释明,建议考虑撤回再审申请。保险公司研读民事诉讼新证据制度的相关条文后,认识到自己怠于行使权利造成的不利后果,经权衡成本得失,表示自愿撤回再审申请。省二中院经审查认为,保险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裁定予以准许。
据省二中院主审法官介绍,因当事人自身主观原因逾期举证并不必然导致证据失去效力,人民法院需进一步审查该证据是否足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若不影响案件基本事实,不予采纳;若影响案件基本事实,应予采纳,同时依法训诫、罚款。
该案中,保险公司因主观原因逾期举证而影响诉讼效率,且所提证据因影响案件事实被法院采纳,其须为自身怠于行使诉权承担不利后果的诉讼成本。民事诉讼新证据制度体现兼顾公正与效率的理念,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做好公正与效率的衡平,不轻易宣布证据失权,也不纵容当事人怠于行权的行为,通过司法惩戒引导诉讼参与人积极行权、注重效率的制度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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