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未如约支付工程款,失信被曝光后怕了主动汇款141万余元
本报讯2012年7月,深圳市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投资公司”)与海南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南开发公司”)签订《高温库保温工程承包合同书》,约定由深圳投资公司承包海南开发公司12间冷库房的保温工程,合同价款为113.8万余元。安装过程中,因增加工作量,又增加工程价款49.2万余元。完工后,因海南开发公司未能如约支付工程款,2016年1月,深圳投资公司向儋州法院提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深圳投资公司与海南开发公司在儋州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约定海南开发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前向深圳投资公司分批支付完131.7万余元工程款。调解协议履行期限届满后,海南开发公司未按协议内容履行。2018年2月2日,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正在向案外人转让股权为由,向儋州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儋州法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绝向法院报告财产。儋州法院遂按照规定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网站、电视台、微信、市区大型LED电子屏、出租车广播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8月30日,被执行人慑于失信曝光压力,当日被执行人海南开发公司将全部本金、利息、案件受理费和执行费共计141.6万余元汇入儋州法院一案一户账户。
记者刘柯娜通讯员高琼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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