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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逃避执行 定安一公司两股东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

法制时报 2018-12-07 13:26

本报讯(记者陈敏王盛利通讯员崔善红)因公司拖欠他人货款,作为股东的邵某某、马某某被列为被执行人后不但不积极还款,还故意逃避法院执行。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公司两股东邵某某、马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分别判处邵某某有期徒刑10个月,马某某有期徒刑1年。

2013年8月12日,定安坤堋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坤堋公司)在定安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股东为被告人邵某某(认缴1100万元,占55%)、被告人马某某(认缴900万元,占45%)。邵某某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某某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4年6月1日至8月10日期间,海南华隆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隆公司)向坤堋公司供应183.53万元的水泥,坤堋公司仅支付15万元货款,剩余款项168.53万元一直未支付。

2014年12月26日,马某某出具一份《担保合同》,就上述欠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因坤堋公司及马某某一直不支付货款,经华隆公司申请,2016年1月15日,海南仲裁委员会裁决坤堋公司应在裁决生效10日内向申请人华隆公司支付货款168.53万元及违约金。

因坤堋公司未能履行仲裁裁决确定的义务,华隆公司向海口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华隆公司申请,海口海事法院先后裁定追加马某某、邵某某为被执行人,并责令二人分别在其抽逃的100万元注册资金的范围内对华隆公司承担责任。在上述执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两被告人未到海口海事法院配合执行,包括未向法院申报个人财产情况。

2017年8月29日,被告人马某某在山东省枣庄市被民警抓获;2017年9月30日,被告人邵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作为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和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马某某、邵某某始终采取回避执行的态度,拒绝与法院联系,完全不配合法院执行工作。既不申报财产,还存在高消费行为,其二人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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