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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人ATM机上取款忘拔卡他随后从卡里取走1万元海口秀英区法院: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缓刑1年半

海南特区报 2018-07-04 17:00

□记者吴兴通讯员宋秋婷

本报讯男子黎某去银行ATM机上取款,发现前面取款的人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他不是上交或报警,而是自己取走卡里的1万元。日前,海口秀英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7年2月18日17时30分许,许某到海口市秀英区科技大道某银行国科园支行ATM机上取钱后,将银行卡遗留在ATM内未取出便离开。黎某(万宁人,1986年生)紧接着在该ATM机上取款时,发现许某遗留的银行卡,且ATM机仍处于无需输入密码即可取款的可操作界面。黎某从该卡内取出1万元后取卡离开。2017年2月20日8时30分许,许某返回该ATM机寻找遗失的银行卡,经查询发现银行卡及卡内1万元已在2017年2月18日17时38分被他人取走,遂报警。

2017年7月6日,公安机关通过视频监控的人像对比,认为黎某有重大嫌疑,于是打电话联系黎某。2017年7月12日,黎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2017年7月12日,黎某的亲属偿还许某1万元,许某对黎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秀英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1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输入密码取款系ATM机验证持卡人身份的唯一环节,本案中许某遗忘在ATM机中的银行卡处于已输入密码状态,黎某利用机器可交易状态直接取款,符合信用卡诈骗罪构成要件。黎某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持卡人许某及银行不知情的情况下取款,符合“秘密窃取”行为特征,应认定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案发后黎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合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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