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万买5瓶拉菲红酒 以过期为由索赔75万顾客起诉4家商行出售问题洋酒10倍索赔共计80万 卖家:其为牟利知假买假;法院:商家退还货款,不用赔偿
南国都市报7月23日讯(记者蒙健)2017年3-7月期间,阿昌(化名)在海口市美兰区4家商行,购买了轩尼诗XO、马爹利、拉菲等高档洋酒,后以销售“过期”、“无中文标签、标识”洋酒为由,分别向海口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家赔偿10倍购物款共计80万元作为惩罚性赔偿金,其中赔偿金最高一笔达75万元。被起诉的4个商家应诉称阿昌“知假买假”,以此营利。近日,海口市美兰法院通报了4起诉讼案的判决结果,对于阿昌提出的赔偿请求不予以支持。
顾客多次购买洋酒后起诉商家
2017年3月25日,阿昌在海口美兰立兴食品商行内,以7.5万元的价格购买了5瓶都夏美隆拉菲红葡萄酒,该产品生产日期为1980年2月8日,保质期为30年。
此后,阿昌认为,其购买的洋酒无合格证明文件、超过保质期、无合法来源、存在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等问题。2017年4月2日,阿昌向海口大英食药监所投诉,并提交了5瓶葡萄酒、1瓶罗杰堡地中海葡萄酒(赠品)以及购物视频光盘作为证据。大英食药监经核实,对该商行出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不以真实标记销售的产品、未依法建立进出货查验制度等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理。
同年7月5日,阿昌在海口美兰鑫汇城商行花费2300元购买了一瓶轩尼诗XO。同日,阿昌在美兰子静商行花费2480元分别购买了马爹利XO等3瓶洋酒,在美兰龙之馨烟酒行花费2850元购买了人头马XO和轩尼诗XO各一瓶。
在购酒时,除了购物小票、收款收据,阿昌还索要了送货单,并同步录像。此后,阿昌以购买的洋酒存在“过期、无合格证明文件和中文标识,没有合法来源、存在不符合食品质量安全标准的重大问题”为由,分别向3家商行所在辖区的食药监部门举报。
随后,阿昌又以购买的洋酒不合格为由,向海口美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立兴食品等4家商行退还货款,并分别按10倍购物款赔偿。
商家:其知假买假,数次向卖酒商家索赔
今年1月15日,海口美兰法院对于阿昌提起的4件诉讼分别立案。
美兰鑫汇城商行表示,有证据证明阿昌知假买假,以打假为名,先后在广东东莞、深圳等地数次以诉讼或调解方式向销售酒的商家索赔,其目的是为自己谋取高额赔偿利益,并非为公众利益而善意打假。因此,阿昌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一般消费者,其知假买假的性质与制假者无异,请求法院驳回阿昌要求10倍赔偿的诉求。
立兴食品商行称,阿昌所购买的5瓶葡萄酒不属于生活消费,其声称价值7.5万元的5瓶葡萄酒只有作为收藏品才具有更高的价值,认为阿昌是作为收藏者收藏葡萄酒,并不是作为消费者进行购买。
立兴食品商行还声称,通过网上查询得知,阿昌属于职业打假人,多次针对不同的商品进行打假诉讼,由此可见其购买葡萄酒不是出于生活消费,而是出于牟利。
法院:商家退还货款,不用赔偿
美兰法院认为,虽然阿昌购买的马爹利、轩尼诗、拉菲等洋酒,并非用于消费,但从买卖合同的成立过程来看,阿昌作出购买商品的意思表示,亦全额支付了货款,该意思表示真实。至于阿昌是否将购买的商品用于生活消费,并不影响阿昌促成买卖全同成立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成立的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
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进口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商行向阿昌出售无中文标签的洋酒,违反了上述规定。阿昌主张4家商行返还货款,法院予以支持。
对于阿昌要求索赔10倍购物款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美兰法院认为,阿昌针对无中文标签等食品安全问题提起多宗买卖合同纠纷诉讼,可知其对于此类问题有超出普通消费者的关注度,阿昌作为具有一般认知能力的成年人,会因此陷入错误认识并由此作出错误购买的意思表示,可能性较小。
美兰法院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食品安全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生活消费行为,首先,阿昌明确表示在购买时明知红葡萄酒超过保质期、进口洋酒无中文标签的情况,表明其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的真实情况,购买商品的目的是为了打假牟利;其次,根据《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惩罚性赔偿的条件是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且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但阿昌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第三,阿昌多次大量购买缺陷产品,再从中谋取高额赔偿,违背了民事法律行为的诚信原则,在一定程度上浪费司法资源,不值得倡导。
根据上述理由,美兰法院对于阿昌要求索赔10倍购物款的请求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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