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原副行长苏庆乐收受14万元“好处费”被判缓刑
□记者刘柯娜
本报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原副行长、党支部委员苏庆乐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14万元,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称,被告人苏庆乐于2012年至2014年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市琼山支行(以下简称“农发行琼山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11月14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委员会任命被告人苏庆乐为海口市琼山支行副行长、党支部委员。被告人苏庆乐于2012年至2014年担任农发行琼山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取“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苏庆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苏庆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人民币9万元退还给行贿人,案发后退还其余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庆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可对其宣告缓刑。
法院经审理,以被告人苏庆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被告人苏庆乐退缴的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海南永安家具实业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海南裕泰科技饲料有限公司退缴的赃款人民币1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追缴行贿单位海南蕉叶采购配送有限公司赃款人民币5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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