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放贷款收好处费14万一银行支行副行长被判刑
南国都市报10月8日讯(记者何慧蓉)担任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琼山支行副行长期间,苏庆乐在向公司发放贷款时,收受好处费14万元。因犯受贿罪,苏庆乐被海口琼山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缓刑3年,并处罚金10万元。
苏庆乐今年42岁,大学本科文化。2012年11月14日,苏庆乐被任命为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海南省分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副行长、党支部委员。
2013年至2014年期间,海口铁龙粮食储备库向农发行琼山支行贷款,为了感谢苏庆乐在贷款方面给予的照顾,海口铁龙粮食储备库主任邱某在苏庆乐的办公室先后两次送给苏庆乐好处费3万元。
2013年年底的一天,海南某公司向农发行琼山支行贷款,为了感谢苏庆乐在贷款业务上给予的关照,该公司股东安排财务人员纪某送给好处费人民币3万元。两个月后,苏庆乐又将该赃款3万元退还给纪某。2014年1月的一天,该公司再次贷款,股东又安排纪某送给好处费2万元。2017年6月份,苏庆乐将该赃款2万元退给纪某。
2013年期间,一公司欲向农发行琼山支行申请贷款建设农业项目,为了能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得到苏庆乐的关照,该公司法人代表陈某在吃饭时,送给苏庆乐好处费2万元。
经查,苏庆乐于2012年至2014年担任农发行琼山支行副行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案发前退还了其中9万元。案发后,苏庆乐又先后退赃5万元。行贿人员及公司也上缴赃款。
琼山法院认为,苏庆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
苏庆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人民币9万元退还给行贿人,案发后退还其余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庆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琼山法院对苏庆乐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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