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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下月开始施行严控规划变更 护好城市“绿肾”

海南日报 2018-10-16 07:01

本报海口10月15日讯(记者计思佳通讯员陈娜)日前,《海口市湿地保护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公布,《规定》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10月15日上午,海口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对《规定》进行解读。

《规定》结合海口实际,针对该市湿地保护中的特殊问题,细化相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的职责,严控湿地规划变更,明确湿地利用的方式和要求,对推进海口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独特湿地资源保护

湿地保护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为落实湿地保护责任,《规定》明确海口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协调机制,依法设立湿地保护管理机构,加强对湿地保护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湿地的属地保护管理职责;细化了林业、海洋和渔业、生态环境保护、农业等部门在湿地保护工作中的职责分工。《规定》同时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湿地的义务,对破坏、侵占湿地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在湿地的保护方式上,《规定》除了明确一般湿地的保护方式,还突出对本市稀有和独特的湿地资源的保护,体现了地方特色。”海口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严音莉表示。

《规定》明确,自然景观优美、生物种群丰富、人文景观集中、具有科普宣传教育意义的一般湿地,可以建立市级湿地公园或者湿地保护小区;加强对红树林湿地和热带火山熔岩湿地等湿地资源的保护,建立体现海口市生态环境显著特点的湿地生态系统。

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相结合

为实现生态效益与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规定》对海口湿地保护规划的变更设定了严格的程序要求,避免因随意调整规划而减少湿地面积;强调规划落实,明确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违反规划批准建设项目或开展其他开发建设活动;要求湿地利用应当符合湿地保护规划,并与湿地的承载能力和环境容量相适应。

对自然退化或者被人为破坏的湿地进行恢复,是湿地保护的一项重点工作。为此,《规定》明确了湿地恢复及建设的程序,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湿地保护规划,对自然退化和遭到破坏的湿地进行科学评估,制定恢复或建设方案并组织实施;在恢复或建设湿地时,种植能适应本地环境的湿地植物,根据本地野生动物活动特点和规律,营造有利于野生动物繁殖、栖息的环境。

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

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对于平衡湿地保护与湿地利用之间的关系、维护湿地生态服务功能、实现湿地保护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学习借鉴广州、南京等湿地保护工作开展较早的城市的相关经验,我们在《规定》中明确要建立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严音莉说。

考虑到补偿标准问题涉及海口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湿地等级、类型、生态效益等多种因素,《规定》在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增加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资金投入,确保补偿工作开展到位的同时,授权海口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的具体标准。

同时,《规定》要求,海口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保护考核评价标准和奖惩制度,将湿地保护成效指标纳入全市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体系,将湿地保护和管理情况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范畴。

在湿地内电蚯蚓将被罚

《规定》对与湿地相关的被禁止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也作了明确规定。

在湿地内炸鱼、毒鱼、电鱼的,将被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湿地内电蚯蚓的,将被没收捕获物和违法所得,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蚯蚓对于维护生态系统具有重要作用。在立法调研阶段,很多村民反映海口湿地内电蚯蚓的现象很普遍,甚至有人一次电上百斤蚯蚓,严重破坏了土壤生态平衡和湿地生态环境。”严音莉表示,这是海口结合实际情况,在全国同类法规中率先作出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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