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美兰司法所化解一宗网约车营运损失纠纷网约车被撞获赔8000元
本报讯(记者何海东通讯员崔圣)网约车司机张某驾驶的车辆被碰撞追尾,车辆维修了51天。10月22日上午,海口美兰区人民司法所成功调解该宗网约营运车辆运营损失纠纷,海南某旅游公司同意赔付张某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8000元。
据了解,今年8月8日海南某旅游公司司机王某驾驶小型客车沿琼山大道行驶,追尾碰撞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经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8月13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驾驶车辆维修费已由责任车辆保险公司赔付,维修期为8月8日至9月27日。因张某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维修车辆为营运车辆,双方针对于张某营运车辆维修期间停运损失费用协商不下。
调解员梳理关于车辆停运损失费用两个关键性问题。一是合法性问题。张某提供了海口市交通运输和港航管理局颁发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客运,有效期至2025年7月3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张某车辆属于旅客运输经营性车辆有法有据;二是合理性问题。张某营运车辆维修了51天,针对于张某无法从事经营活动天数,双方均无异议,但是对于每月的营运收入有争议,虽然张某提供了网约平台的收入信息,但公司方表示该收入应扣除平台佣金、车油费以及人工等成本计算,愿意按照行业月均收入4000元给予赔付。网约车运营主要“多劳多得”,劳动力成本大,虽张某提供平台收入信息,但依据司法解释“合理停运损失”应是扣除相应成本支出的损失,公司方提出的赔付费用属于合理范围。
经调解员2个小时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方同意赔付张某营运车辆停运损失费用8000元。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7日内通过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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