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执行查封行为 擅自撕毁法院封条一男子因妨害执行公务被司法拘留15日
决胜执行难见行动
本报海口11月10日讯(记者金昌波通讯员崔善红薛莹婕)因对法院执行查封行为不满,认为法院侵犯其权益,案外人王某金竟擅自撕毁法院封条,阻挠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日前,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恶意妨碍执行的案外人王某金决定司法拘留15日,有力地维护了法律尊严和司法权威。
2014年,蔡某杉、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北侧海交路嘉兴园2套房产抵押给余某青,借款70万元,月利率2%,并办理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后蔡某杉、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无力偿还借款,余某青向秀英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上述两套房产,准备评估拍卖。
案外人王某金对其中一套房子的查封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于2004年从海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处购买了位于海口市秀英区海榆西线北侧海交路嘉兴园C101号房,后长期居住使用。王某金认为法院查封行为侵犯其产权,向秀英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之诉,经秀英法院一审、海口中院二审,认为申请执行人已经善意取得上述房产的抵押权,享有优先受偿权,依法驳回案外人执行异义。
案外人异议程序结束后,该案承办法官要求继续启动评估拍卖程序,更换被查封房屋门锁并贴上了封条。今年10月30日下午,案件承办法官接到物业电话,称王某金擅自撕毁封条,撬开门锁后更换,并将建筑材料堆放至该房屋。承办法官立即带队赶往现场,发现王某金已经离开,并电话联系王某金要求其返回配合法院调查。
一小时后,王某金返回,被留在现场等待的法院干警带回法院。在查明确实系王某金撕毁封条并使用被查封房屋后,秀英法院当场做出对王某金拘留15天的决定,并将其送往拘留所实施拘留。
承办法官提醒,法院封条是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体现,象征着司法权威,擅自撕毁属于妨害执行公务的行为,依法可以拘留、罚款。《刑法》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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