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琼山区滨江街道工委原书记王小雄一审被判缓刑
本报讯11月2日,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对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工委原书记王小雄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王小雄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7年,被告人王小雄担任海口市琼山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海口市琼山区滨江街道工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好处费,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小雄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在案发前已将受贿款人民币19万元退还给部分行贿人,案发后退出其余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36.75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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