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琼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行政处罚履行催告书
琼综罚催字【2018】002号
陈百钧(公民身份证号:360202196509083017):
我局于2018年3月8日以公告送达方式向你送达了海管法罚决字(2017)第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你作出罚款人民币捌万壹仟肆佰玖拾捌元(¥81498.00)的行政处罚。要求你于公告期届满后十五日内到建设银行海口琼山支行(地址:海口市海府路152号,账号:46001005336050008110)缴纳罚款。由于你至今未履行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自2018年5月24日起每天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请接到本催告书后10个工作日内到指定银行缴清罚款及加处罚款共计人民币162996元(地址:海口市海府路152号,账号:46001005336050008110-0057,收款人账户名称:海口市琼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逾期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你(单位)收到本催告书后,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联系电话:65901815
海口市琼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18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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