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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的包装饮用水5次抽检不合格仍不整改 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被起诉

海南特区报 2018-12-27 09:42

本报讯昨日下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诉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以下简称龙桥分公司)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一案。

记者刘柯娜

5次抽检不合格被食药监部门处罚

经调查,龙桥分公司成立于2006年1月23日,是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主要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纯净水、天然水等。

自2015年以来,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在食药监部门组织的抽检过程中,多次查出铜绿假单胞菌、菌落总数、霉菌等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海口市食药监局曾5次对龙桥分公司作出行政处罚。

检察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铜绿假单胞菌是一种条件致病菌,对特定人群具有危害性,社会公共利益持续处于受侵害状态,向法院提起侵害消费者权益公益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发布召回公告,对其2018年8月1日生产的200桶银珊椰泉包装饮用水和2018年8月4日生产的100桶景族包装饮用水进行召回;2.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消除侵害公益危险(采取改进技术设备、卫生条件等有效措施,保证生产合格产品,未经合法检测部门合格及稳定性检测不得出厂销售);3.请求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4.请求依法判令海口琳雄物资工贸有限公司、龙桥分公司承担本案专家咨询费824元。

法院昨日开庭审理,将择日宣判

昨日,控辩双方分别围绕案件焦点问题进行举证质证和激烈的辩论。海口市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龙桥分公司作为一家经营多年的包装饮用水生产企业,理应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和国家食品安全标准,向社会供应质量合格、饮用安全的包装饮用水。但近几年来,龙桥分公司生产的包装饮用水却一而再、再而三地检出铜绿假单胞菌,其间食药部门责令其进行整改,但龙桥分公司对整改要求敷衍了事,至今仍未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以确保其产品的质量和安全。

目前,龙桥分公司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善其生产条件,现有的生产设备及卫生条件无法确保生产稳定性合格产品。综合来看,龙桥分公司对其产品的质量和食品安全持一种放任的态度,其行为不仅违法,而且主观上存在明显过错。其生产销售的不合格包装饮用水,时间长、批次多、销售量大、地域广,侵害人数众多,且行为与公益侵害后果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龙桥分公司是琳雄公司的分公司,因此琳雄公司应对龙桥分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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