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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一对夫妻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 状告计生部门获法院支持

法制时报 2019-01-03 08:18

本报讯(记者杨希强通讯员毛雨佳蔡莉)一对夫妇2013年生育一女儿,2018年5月,因孩子上学问题,2人申请补办独生子女证遭拒,一气之下遂将计生委诉至法院。海口市龙华区法院近日公开审理此案,依法判决被告美兰区计生委对原告夫妇提出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的申请不予受理的行为违法,责令美兰区计生委对原告申请办理事项予以答复。判决生效后,龙华区法院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

原告:

补办独生子女证未料被拒绝

原告樊小川(化名)称,他和妻子2011年结婚,2013年10月16日在海口市美兰区生育一女,双方均为初婚、初育,未办理独生子女证。

樊小川表示,2018年,他女儿赴异地求医,为保证治疗及时有效,打算在治疗地入学,该地学校实行积分入学制度,凭独生子女证享有加分及相同分数优先的优待政策。

2018年5月,樊小川打电话向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反映办理独生子女证事宜。2018年5月24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将樊小川的信访事宜转送给美兰区计生委。同日,美兰区计生委向樊小川作出《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不予受理其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事宜。

同年7月,樊小川将美兰区计生委诉至龙华区法院,请求确认美兰区计生委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处理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撤销该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判令美兰区计生委履行其法定职责,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证。

被告:

原告未提出办独生子女证申请

被告美兰区计生委辩称,原告樊小川从未向被告提出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申请,原告仅是以信访的方式反映办理独生子女证的事宜,并没有向被告提交任何书面申请资料,被告无法根据原告的申请履行法定职责。

美兰区计生委辩称,2016年1月7日,省卫计委作出《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该通知的主要内容为: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不再实行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政策。美兰区计生委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程序合法,证据充分,原告要求撤销《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

美兰区计生委不受理行为违法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虽未直接向被告提出书面的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申请,但其向海南省卫计委反映办理独生子女证事宜,海南省卫计委将原告的信访事宜转送给被告,被告针对原告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事项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处理意见。此前,原告并未向被告申请过办理该证的事宜。

因此,原告以信访方式提出的要求,应视为其向被告提出了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申请,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应视为其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的答复。故被告辩称原告未向其提出申请履行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职责,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撤销被告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被告应对原告提出办理独生子女证的申请予以受理。海南省卫计委于2016年1月7日作出的《关于做好实施全面两孩政策近期有关工作的通知》,从2016年1月1日起,对自愿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计划生育法》和《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内容不一致。

龙华区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随后,龙华区法院向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修改或者废止通知中违反上位法规定的内容。

法院判决后,美兰区计生委表示服判不上诉。美兰区计生委表示,将按程序为樊小川补办独生子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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