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朋友电话后赶去“帮忙” 男子和同伙用塑料凳伤人获刑10年
本报讯起口角后,男子伙同他人对被害人实施殴打,致人一级伤残。经海口美兰区人民法院审理,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记者刘柯娜通讯员王倩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7日晚11时许,被告人符某和刘某轩、王某等人在海口大英街某慢摇吧喝酒。次日凌晨1时许,刘某轩与王某先行离开。刘某轩与王某二人骑一辆电动车途经大英街与蓝天路交叉路段时,因电动车音响音量过大,遭到被害人陈某的反感,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刘某轩、王某便打电话给仍在慢摇吧喝酒的符某等人,要求带人前来蓝天路南航天桥附近帮忙教训陈某。
接到电话后,符某等人立即离开慢摇吧前去“帮忙”。当几人走到大英街和蓝天路路口时,遇见在此吃消夜的洪某。洪某便和符某等人一起赶到蓝天路海南省工商局门口处,和刘某轩、王某一起用塑料凳、拳脚殴打陈某。经鉴定,陈某伤及头颅部形成颅骨骨折及硬膜下、脑内血肿,呈昏迷状,其损伤属重伤、一级伤残。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符某在美兰区某理发店被公安民警抓获。
本案诉讼期间,被害人陈某向美兰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人符某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6697.88元(已扣除同案人黎某、刘某轩的家属已经支付的人民币10000元)。
再查明,被告人符某曾于2011年9月19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美兰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于2011年10月28日刑满释放。
美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符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被害人陈某重伤、一级伤残,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符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
据此,美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符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被告人符某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与同案人赔偿陈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人民币466697.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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