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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非法获利近28万元 构成开设赌场罪双双获刑

海南特区报 2019-01-27 10:25

□记者刘柯娜通讯员王娇

本报讯两名男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参与利润分成,从中非法获利近28万元。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梁某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丽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05910.2元及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继续向被告人梁某鸿、张某丽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73954.97元,上缴国库。

2017年10月,梁某鸿通过绰号“黑猪”的男子介绍,代理赌博网站“澳门××娱乐城”。同年11月,梁某鸿租赁位于海口市美兰区万恒路某小区G1栋1××1房作为网上代理赌博网站的场所。梁某鸿聘请张某丽经营管理该赌博网站,工资为5000元/月。经营模式是参赌人员登录澳门××娱乐城网址后,先注册会员,成为会员后在网站上充值或将赌资转账到梁某鸿的微信,由梁某鸿、张某丽将参赌人员充值或转账的金额等值充入网站,会员的账户内就会相应增加游戏币,然后参与赌博。如需提现,则提出申请后由梁某鸿、张某丽进行操作,将提现金额退回到会员的银行账户内。

2018年6月8日,被梁某鸿、张某丽与王某明、詹某香(另案处理)先后被警方抓获,警方缴获用于网络赌博的笔记本电脑、手机、银行卡、身份证及现金205910.2元等。经查,赌博网站赌资数额累计为人民币7261784元,获利为人民币279865.17元。

美兰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梁某鸿、张某丽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赌资累计人民币7261784元,非法获利人民币279865.17元,两人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梁某鸿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积极参与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丽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梁某鸿、张某丽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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