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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医药代表”推销的药品海口琼山医药公司琼州药行被罚3692.5元

南国都市报 2019-02-20 08:43

南国都市报2月19日讯(记者蒙健)根据我国《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必须从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然而,海口琼山医药公司琼州药行却向一名上门推销的“医药代表”轻易购药,在未取对方相关公司资质材料和随货同行单等相关票据的情况下,购进百蕊颗粒等药品共18盒。近日,海口市龙华区食药监局依法对该药行处以罚款3692.5元。

据介绍,2018年12月5日,龙华区食药监局执法人员在海口琼山医药公司琼州药行(简称琼州药行)进行监督检查时,现场在药行的货架底下发现有噻托溴铵粉吸入剂(厂家:勃林格殷格翰,规格:18ug)5盒;百蕊颗粒(厂家:安徽九华华源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5g,批号:180707)3盒;安络化纤丸(厂家:森隆药业有限公司,规格:每袋装6g,批号:1751100)10盒。该药行店内计算机系统没有上述药品的购销记录,现场无法提供上述药品的随货同行单、供应商资质。

经执法人员对琼州药行调查了解,2018年11月份左右,一位自称是某公司“医药代表”的江姓女士到该药行推销药品,然而该药行既没取得江女士的身份信息,也没拿到合法的公司资质材料和随货同行单等相关票据,在仅有江女士微信号和手机号的情况下,便花725元购进了噻托溴铵粉吸入剂、百蕊颗粒、安络化纤丸等药品共18盒。

该药行未将相关药品录入计算机系统,这些药品还未销售就被执法人员查扣。记者了解到,噻托溴铵粉吸入剂、百蕊颗粒、安络化纤丸均属于处方药。

根据《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近日,龙华区食药监局依法没收相关药品,并责令涉事药行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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