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电动车撞人后逃逸 伤者抢救无效身亡 肇事者被判三缓三
□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通讯员王娇
本报讯沈某驾驶电动车撞倒行人后逃离现场,该行人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近日,海口美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2018年10月24日8时许,沈某驾驶车牌号为海口788×××的二轮电动车,沿海口美舍路自北向南行驶,当电动车驶至大榕树早餐店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游某步行从王某停放的轿车后尾部右侧向左侧行走。沈某未确保电动车安全行驶,导致电动车右把手碰撞游某的左侧身体部位,造成游某摔坐在地后受伤。事故发生后,沈某驾车逃离事故现场。当日,游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左股骨颈骨折。同年10月29日,游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交警部门认定,沈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游某无责任。
海口美兰区法院经过审理,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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