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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踪3 《骑电动车逆行横穿马路险些撞上公交车,他冲上车“说理” 勒脖抱头捂眼,阻止司机开车》(详见本报6月18日2版) 暴力阻碍公交车司机驾驶 男子获刑4年

海南特区报 2019-11-28 09:51

本报讯26日下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一起危害公共安全案,判处与公交车司机发生争执并导致交通事故的男子熊某江有期徒刑4年。

实习记者吴佳穗记者罗晓宁通讯员毛雨佳吕明珊

案情回放

6月16日21时20分许,被告人熊某江驾驶一辆电动车逆行经过海口市龙华区海秀中路禧福新城路段时,与迎面驶来的30路公交车险些发生碰撞,熊某江便将电动车横停在公交车前面,与下车的公交车司机范某宇发生争吵,一路争吵跟着范某宇走上公交车并站在车门前,阻止公交车关门行驶。

此时范某宇趁熊某江不备关上车门驾车前行,熊某江便上前勒住范某宇的脖子,并拉扯范某宇握着方向盘的手,致使公交车偏离方向行驶到左侧的绿化带中,撞倒了绿化带中交通指示牌的铁柱后车才停下,造成公交车左侧第二第三车窗玻璃破裂(经鉴定损毁价值4588元)。在车停下后熊某江从车窗处准备跳车逃跑时被群众抓获并报警。经查实,当时车上共有乘客10名。

法院判决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江无视国家法律,以暴力方式阻碍公交车司机驾驶,造成公交车发生交通事故,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熊某江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理,依据《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被告人熊某江在夜间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妨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且案发时该公交车上实际载客10名,可从重处罚。

海口市龙华区法院作出判决,熊某江因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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