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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安民心 热心解民忧 龙华区司法局疫情防控期间人民调解工作侧记

海口日报 2020-04-17 08:01

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租户阿玲失去工作无力支付房租,提出提前退租,房东阿妹要求其支付违约金,阿玲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龙华区金盘创业新村小区一业主家,因五楼供水管道老化破损,导致不能正常供水,迟迟没能维修施工引发纠纷;某铁工程局通知肖某华等44名工人,到海口市修建新冠肺炎防控医院,众工人到海口后却迟迟没开工,双方因此产生纠纷……疫情防控期间,龙华区司法局及时部署,将疫情排查与矛盾纠纷排查紧密结合,积极开展涉及疫情的矛盾纠纷排查,进行摸底走访和法治宣传,有力维护了特殊时期基层社会的和谐稳定,助力打赢疫情阻击战。

相互体谅有情有义

租户阿玲自2018年9月21日起承租房东阿妹的一套住房,约定租期3年,月租2000元,押三付一。受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阿玲失去工作无力支付房租,于2020年3月4日提出退租(房租已交至3月20日);阿妹因其提前退租,要求其支付2000元违约金。阿玲认为自己未违约,不同意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产生纠纷。3月5日,海垦调委会在接到阿玲的求助后,专职人民调解员赵迎春立即与阿玲联系了解情况。在认真查看了《租赁合同》后,调解员致电不能到场的阿妹,向她解读合同条款,告诉她“阿玲并不存在合同约定的违约情形”。在调解员不断地“背对背”调解下,双方相互体谅对方的困难,达成一致协议。阿玲不存在违约行为,阿妹将6000元押金悉数退还阿玲。而阿玲在承租期间视阿妹家婆为自家长辈,相处融洽,退租之际,特留下1000元孝敬老人家。在结清水费后,阿妹当即以“微信支付”方式退还阿玲4239元,纠纷圆满解决。

化解矛盾赢得民心

2月中旬,金盘创业新村小区因供水管道老化破损,无法正常供水,有业主家已连续两天断水。物业方面经过排查了解到,想要维修,要将六楼一住户家阳台一角砸开一个小口,才能接上管道,但六楼业主要求砸开后必须找到一块一模一样的瓷砖恢复阳台原状,物业方因找不到同样的瓷砖迟迟不能施工,从而引发纠纷。

2月19日上午,金盘社区工作人员了解此事后,专职人民调解员和社区工作人员立即赶到现场,将该户业主约来调解协商,耐心地给对方做思想工作,最终商定,由物业找来一块颜色相近的瓷砖,费用由物业承担并负责维修。当时正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在管道维修时,调解员告知居民和施工人员必须做好防护,管道维修好后必须及时消毒。经过当天一下午的维修,停水问题得到解决,楼内居民终于可以正常用水,为此,五楼业主非常感谢社区及时调解,让业主快速恢复用水,避免了不必要的争执。“多亏你们调解,我们才得以给居民换上水管,让居民安心地待在家里。”创业新村物业主任感激地说。

圆满调解劳资纠纷

1月31日,某铁工程局通知肖某华等44名工人前来海口市修建新冠肺炎防控医院。肖某华等44名工人到海口后,直至2月3日仍未开工,因此向某铁工程局索要误工费,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2月3日下午15时左右,城西司法所所长吴成育接到农民工到省信访中心集体讨薪的通知后,立即带领城西镇专职人民调解员李林和王树范,赶到现场协调。通过对现场农民工进行耐心劝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派代表到司法所进行调解。

当日下午16时许,吴成育在城西司法所组织纠纷双方代表进行调解。通过对双方当事人耐心地讲解相关法律法规,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最终纠纷双方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某铁工程局同意2月4日前支付肖某华等44名工人每人4300元的误工费,肖某华等44名工人收到该工资后,不再就此事追究某铁工程局的一切责任。

纠纷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后,某铁工程局项目负责人当场履行了协议义务,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分别向肖某华等44人支付了误工费,该起纠纷终得以圆满解决。

为进一步落实省、市、区关于在复工复产期间维护社会稳定的要求,扎实推进龙华区复工复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龙华区司法局及时做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部署:一是加强摸底排查,各司法所要密切关注本辖区复工复产期间出现的矛盾纠纷。二是充分发挥村(居)法律顾问的作用,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三是与法院做好复工复产期间的诉调工作。四是加强宣传提高群众法治意识。龙华区司法局党组书记、局长文光利说:“各司法所要积极与对口支援律师对接,切实发挥法律服务团的专业作用,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及法律宣传工作,为龙华区复工复产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提供有力的支撑。”

(龙华区司法局供稿)

数说调解

2020年以来,截止3月底共开展矛盾纠纷排查1975次,排查发现矛盾纠纷77件,预防纠纷426件。调解案件总数650宗,调解成功648宗,调解成功率达99.6%,涉及金额898.86万元。达成口头协议442宗,书面协议206宗,其中58宗进行了司法确认。

知识问答

1、什么是人民调解?

答:《人民调解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2、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人民调解法》第23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二)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三)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四)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第24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二)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三)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3、人民调解的受理范围是什么?

答: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民间纠纷,包括发生在公民与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涉及民事权利义务争议的各种纠纷。下列纠纷人民调解不予受理:(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调解方式解决的。包括:①已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③具体行政行为引发的,例如工商管理引发的纠纷、税务纠纷等;(2)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解决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4、人民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形式和效力?

答:《人民调解法》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第32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33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进行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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