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抛物、坠物常因找不到责任人,维权路难以为继 头顶不再“坠”罪不安 民法典明确查清责任人,全楼“买单”局面有望破解
原文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本报讯近年来,高空抛物事件频发,“头顶上的安全”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然而,事情发生后,往往会因为找不到肇事者,而出现“一人抛物全楼买单”的情况。找不到人就没法维权了吗?造成损失谁来赔付?刚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明确了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这意味着,“一人高空抛物,全楼赔偿”的局面,今后有望明显改观。
实习记者林道亨记者罗晓宁文/图
【A事件频发】
二建大院宿舍区:玻璃瓶从天而降,砸坏爱车
近日,记者接到市民反映,位于海口市美兰区的二建大院宿舍区,发生多起高空抛物,一住户的爱车天窗被从天而降的玻璃瓶砸破损。
5月23日,记者来到该宿舍区,在小区门口就看到物业张贴的“禁止高空抛物”标语,而报料市民所说的小区里的高空坠物频发地,依然有小孩在玩耍。“当时我的车停在6栋楼下,5月19日那天我去取车时,竟发现车辆的天窗四分五裂,玻璃碴散落一地,车顶还留有一个残破的玻璃瓶。”车主符先生说。
“高空抛物在我们这里经常发生,更多的是随手从楼上丢下生活垃圾和厨余垃圾。”一路过的居民说。
该小区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小区5月份已经发生两起高空抛物砸坏汽车事件,安全隐患极大,虽然在小区门口和楼道口都张贴了严禁高空抛物的警示语,但一些居民不听劝,依旧向楼下丢东西,“我们在业主群发过通知,也在各个楼道张贴警示语,但有些人就是不管不顾。小区里也没有设置那种能拍高空抛物的监控,我们现在也是束手无策,只能是靠居民自觉了。”
车主符先生说,爱车被砸后他也报了警,但警方只是督促物业公司担起责任,至今没找到肇事者。
都市森林小区:生活垃圾丢下楼,屡禁不止
5月25日,又有市民向本报反映,位于海口银湖路的都市森林小区发生高空抛物事件。当天下午,记者来到该小区走访。“这已经不是我们小区发生的第一起高空抛物事件了,我住的这栋5号楼较为严重,楼上经常有人丢烟头,根本找不到肇事者。除了烟头外,还会丢一些菜叶快餐盒等垃圾,恶心死了。”
该小区的富南物业公司相关负责人曾在业主群里呼吁:“同在一小区,同在一个单元,在这样一个大家庭,怎么会有、怎么会发生不文明、不道德的事件呢?高空抛物(吐痰),乱扔垃圾、乱扔烟头、乱倒汤汁菜叶,这样不文明的行为怎么会发生在和谐、文明高素质的都市森林小区呢?”该负责人还将这段话打印成警示语,张贴在小区各楼栋的电梯口,希望以此警示居民。然而,高空抛物现象依然时有发生,“下一步,我们打算购置一批高清摄像头,定点监拍5号楼,揪出肇事者。”
盐灶路回迁房小区:楼上掉下钥匙串,砸伤住户
5月28日,记者再次接到市民报料,位于海口盐灶路189号的回迁房小区,发生钥匙坠落砸伤住户的情况。当天11时,记者来到该小区,一位居民介绍,砸伤人的是两串钥匙,上面还贴有标签,但标注的是06地块2单元,并不是事发地09地块1号楼的钥匙。
负责该小区管理的圆周物业相关负责人表示,伤者不仅是小区的业主,同时还是小区负责墙体抹灰的工人。当记者询问伤者情况时,该负责人却不愿多谈,只表示已对此事作出处理。
投诉不断
多起高空抛物均因找不到肇事者不了了之
高空抛物找不到肇事者的情况屡见不鲜。记者在网上搜索海南省有关高空抛物的新闻报道,2018年至2019年间就有不下50起——
2018年10月21日晚,海口锦地翰城二期8栋一住户家阳台发生火灾,消防人员扑灭火灾后发现,这场火灾是楼上扔烟头把楼下住户挂在阳台外的拖把烧着引起的。火虽然被扑灭了,但因为没有监控,找不到肇事者,无法明确责任。
2018年11月-12月间,海口琼山区福祥家园小区的业主反映,小区2栋一处停车位上,多次发生车辆被砸事件,却找不到“真凶”。“因为都是围棋棋子和玻璃球砸的车,不知道是不是有人蓄意为之,不少车主都不敢在小区停车了。”业主很无奈。
值得注意的是,这两起高空抛物事件,都是因为找不到肇事者而不了了之。
随后,记者在海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网站上搜索发现,从2019年1月至今,有关高空抛物的投诉记录有不下200条——
2019年6月4日市民反映:其是和平南路南苑楼小区的业主,对面居民楼4楼住户往楼下丢东西,导致其车辆被砸。
2019年7月3日市民反映:其经过新城吾悦小区12栋时,有人从楼上丢下一个椰子壳,差点将其砸中,反映给物业后,只是被告知会调取监控,之后再无后续处理。
2019年11月3日市民反映:龙华区滨河路圣来领寓楼上有人往下丢灭火器,砸破了停车棚,而在此之前,还有人往楼下丢过石头,存在极大安全隐患。
2020年5月17日市民反映:其是海甸岛珍珠裕苑一期的业主,小区里没有路灯,大门没有监控,经常有业主高空抛物,物业不作为。
……
从上述的投诉可以看出,高空抛物事件发生后,大多都找不到肇事者,而物业也拿不出很好的办法来消除这种安全隐患。找不到肇事者就没法维权了吗?造成损失谁来赔付?
【B】
民法典明确高空抛物追责
“头顶安全”有保障!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5月28日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并定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北京盈科(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小寿、陈昱壮连线海南特区报,就民法典关于高空抛物问题及治理进行了解读。
现行法律如何规定?
现行“高空抛物”责任认定一直备受争议
现行《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自问世以来就饱受争议。建筑物使用人如果提不出相反的证据或者不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行为人,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者要承担补偿责任。此种做法是为了最大程度救济受害人,但不可避免的是,承担补偿的大部分人实属无辜。”陈律师表示,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对“背锅”心怀抗拒,相关补偿的落实也困难重重,受害人的权益在此立法思路下,并非能得到充分保障。
民法典如何规定?
完善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新增追偿规则,有望破解“连坐”局面
对于原《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存在的问题,民法典进行了全面修改,完善了高空抛物损害责任的规则。
陈昱壮律师介绍,相较于现行的《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七条,民法典中的不明抛掷物、坠落物损害责任规定,存在五点变化。
第一,增加了“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的法律立场,在立法层面中明确规定禁止高空抛物行为,突显了对高空抛物事件的重视程度,有利于加强民众对高空抛物行为的违法性认知。
第二,增加“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明确由真正侵权人承担抛掷物、坠落物致人损害的侵权责任,这是对过错责任原则的重申,表明高空抛物侵权纠纷重在厘清真正侵权人,减少“一人抛物、全楼背锅”的情况。
第三,增加“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民法典明确公安等机关的及时调查义务,因为高空抛物致人损害案件的难点就在于确定真正侵权人,规定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明真正侵权人,有利于依法追究真正侵权人的责任,并由真正侵权人对受害人作出赔偿。
第四,增加“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的规定。在暂时未查明真正侵权人时,可由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待真正侵权人确定后,建筑物使用人可向其追偿,在及时救济受害人的同时,也能够减轻建筑物使用人的补偿责任,让真正侵权人无法逃避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五,增加“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和责任,一方面可以更加充分有利地保障受害人权益的救济,另一方面有利于让建筑物管理人加强事前预防,最大地降低高空抛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
如何追究刑责?
现行刑法对侵权事实的查明并无具体规定,民法典明确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
曾小寿律师介绍,最高法2019年10月21日发布并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进一步规定了高空抛物案件的刑事责任,而民法典增加“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这是刑事法律与民事法律在高空抛物事件的处理上的有效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
高空抛物、坠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本质是一种侵权行为,依法应由侵权责任人承担包括民事赔偿责任,甚至是行政、刑事责任。但由于该类案件举证难度很大,且大部分只是民事赔偿责任,被侵权人没有相应的调查职权和调查能力,所以在司法实践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让相关住户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但当高空抛物、坠物案件严重危害到他人人身安全,造成重伤甚至死亡的严重后果,涉嫌刑事犯罪时,责任人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故最高法的司法解释中列举了相关情形下应该以何罪追究刑事责任情形,主要包括——
一是过失致人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等过失犯罪,刑期相对较低,一般在三年以下;
二是明知道楼下有较多不特定的人,仍然故意往下扔致伤力比较大的物件,比如菜刀、铁棍、煤气瓶等可能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涉嫌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严重的故意犯罪,刑期相对较高,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等。
曾律师认为,这仅是解决后端的法律适用的问题,对于侵权事实的查明并无具体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第三款中“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规定,明确了公安等机关的调查义务。曾律师表示,若高空坠物、抛物造成了人员重伤或死亡等涉嫌刑事犯罪的后果时,公安部门无疑就是“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的有关部门,因为打击犯罪是公安司法部门的职责,有且只有公安部门才有足够的侦查技术、能力、职权查清涉嫌犯罪的案件事实。通过立法让公安部门强力介入,解决了被害人没有调查能力的局面。通过追究刑事责任严厉打击,可以让高层住户深刻认识高空坠物、抛物的严重后果。同时,一旦查清犯罪事实,也就厘清了民事赔偿的责任人,也才能让实际侵权人承担民事、行政、刑事等法律后果,从而解决“一人侵权全楼担责”的尴尬局面。
市民有话说
希望做好宣传普法工作,让更多人认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性和后果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位海口市民,他们对于高空抛物发表了各自的看法——
“高空抛物关键是找出责任人,希望各小区的物业能加大监控安装的投入,及时找出肇事者。”
“广大市民应该加强自身的法制意识,深刻认识高空抛物造成后果的严重性,才能警示。”
“高空抛物、坠物现象屡禁不止的背后,有些是小孩疏于管教的原因,也有个人素质不高的原因,还有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薄弱的原因。”
“希望媒体、有关部门做好宣传、普法工作,让更多人认识到高空抛物的危害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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