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与朋友聚餐后醉驾出车祸身亡 7名酒友共被判赔2.5万元 海口中院:七人明知其处于酒后状态,未对其驾车行为进行制止,存在一定过错
本报讯男子于某与好友聚餐喝酒。饭局结束后,于某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于某家属认为与于某一起聚餐的7名男子未尽到注意和照顾的义务,遂将该7名男子告到法院。海口中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二审判决,7名共同饮酒者分别被判赔钱。记者吴佳穗
男子与朋友饮酒后驾车出事故身亡
2017年9月3日,袁某组织官某、钟某等人在海口某区第五小学对面的聚×楼大锅台饭店聚餐,于某和曲某最后才到。席间,曲某称其要帮于某开车,没有喝酒,其他七人及于某共同饮用白酒若干。
聚餐持续至当日20时30分左右结束,于某独自驾车离开。当日21时30分许,于某驾驶轿车沿海口凤翔东路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行至该路绿浩洗衣馆路段,因醉酒(血液酒精浓度为152mg/100ml)驾驶,其轿车向左偏行碰撞上停放第一车行道内的一辆大型普通客车,造成于某受伤,经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发后,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于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认定于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涉事大型普通客车违规停车,也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张某、于某甲、邢某分别系于某的妻子、女儿、母亲。2017年12月22日,张某等三人与海口市公共交通总公司经调解达成赔偿协议,双方签订《道路交通事故调偿协议书》(以下简称调偿协议),其中约定赔偿合计人民币802390.43元。由涉案大型普通客车所属单位承担30%的责任。
法院判决7名共同饮酒者承担部分责任
张某等三人将官某等七人告到法院,要求官某等七人对于某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另外,张某等三人一审庭审中认可,事故发生后官某等七人每人自愿给付3000元抚慰金,合计21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官某等七人作为共同饮酒人,未尽到充分的注意义务以及采取合理有效的劝阻措施,以放任的态度让处于醉酒状态的于某从事驾驶车辆的危险活动,官某等七人作为共同饮酒人在主观上存有疏忽大意之过失,具有一定过错,与于某的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审法院根据官某等七人的责任大小,酌定七人分别承担张某等三人上述损失中10%的赔偿责任。因袁某作为饭局的组织者,对参加聚餐的人员应当有注意及照顾义务,而曲某作为其中唯一未喝酒的人,还曾承诺要驾车送于某回家,故其二人相较于其他五人所承担注意义务大一些,因此其二人应各自承担2%的责任,其余五人则平均承担剩余6%的责任。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限袁某、曲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张某等三人支付赔偿金6200元;限官某、钟某等五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各自向张某等三人支付赔偿金2520元。
张某等三名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官某等七人参与聚餐饮酒行为本身并不存在过错,也没有证据证实聚餐期间官某等七人对于某有劝酒行为,但于某先行离开时,官某等七人明知于某处于酒后状态,也明知酒后驾车的危险性,但却仅在口头上对其驾车行为进行了提醒、劝阻,在于某拒绝的情况下,未进一步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主观上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故应认定官某等七人未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具有一定的过错。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晓醉酒驾车所带来的巨大危害,但其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车,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对发生交通事故并死亡的结果承担主要责任。于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自身未尽到安全谨慎注意义务导致发生交通事故所致,饮酒并非交通事故发生的必然原因,一审法院认定官某等七人承担10%的赔偿责任,并无不当。故依法驳回张某等三名原告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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