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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公摊电费如何收 发改部门:不得直接计入用户电费

海口日报 2020-08-17 08:02

本报8月16日讯(记者张熙宇)近日,家住金盘路金花公寓小区的李先生向海口12345政府服务热线咨询,其居住的小区物业未进行相关公示,收取公摊电费这一行为是否合理。对此,省发改委价格管理部门表示,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单位等应当每月向用户公布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

记者了解到,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公摊费用问题,执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该文件指出,小区中的居民合表用户,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单位或小区单位等按照各用户分表抄见电量和国家规定销售电价向用户收取电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用电应单独装表计量,单列计收。

该文件还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单位等应当每月向用户公布分摊电量、电费、损耗等,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的公摊费用,物业公司要对共用部分实行专线专表,要据实际消耗,按用户面积或用户用电量合理分摊,并将公摊情况向用户公开公示。针对这一情况,记者了解到李先生所居住的金花公寓小区物业日前已完成整改,公摊电费明细已在小区公告栏进行公示,李先生对此表示满意。

同时,省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强调,若市民遇到小区物业不执行政府定价、违规加收电费等行为可进行举报,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从严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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