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相关条件 可申请缓缴社保
本报8月25日讯(记者陈歆卓)日前,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布《关于缓缴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对参保单位申请缓缴8月至12月期间三项社会保险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下同)缓缴范围及条件等进行明确。
据了解,2019年度按时缴纳三项社会保险费,2020年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单位,承诺缓缴到期前按时足额补缴的,可申请缓缴2020年8月至12月期间任意连续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和利息。缓缴期间,参保单位应继续按规定申报应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期满前由参保单位及时补缴。职工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
《通知》明确,参保单位应在计划缓缴起始月的15日前进行申请。其中,计划从8月开始缓缴的,放宽到8月底前进行申请。需申请缓缴的参保单位填报《海南省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单位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备案申报表》(一式两份,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到海口市社会保险事业局服务大厅(海甸岛怡心路9号)提交。此外,参保单位未按时足额补缴缓缴期间应当缴纳的三项社会保险费,以及申请缓缴时存在弄虚作假等失信行为的,按照相关规定列为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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