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给情人转账60万元,还以情人名义买房 她状告丈夫情人要求还钱 丈夫先后19次转了60万给情人,还以情人名义买房
本报讯丈夫在外有情人,并多次向情人转账支付共计60万余元,甚至以情人名义购买房屋。为此,妻子将丈夫情人告上法庭,要求其返还财产。记者吴佳穗
法院认定,2007年6月11日,晓华与小刚登记结婚。后小刚认识小丽,并发展成为情人关系。2017年7月13日至2018年10月25日期间,小刚先后19次向小丽转账支付共计600760元。
其中,小丽按小刚的要求,支付30万元(加上小刚直接支付395000元)购买了一套房屋(晓华提供了一份《私人房屋买卖协议书》,显示其房屋位于海口市××区,以小丽名义购买)。小丽认为,其房屋是小刚全部出资并借其名义购买的。
随后,小丽又按照小刚的要求将56985元转给小刚。小刚与小丽的关系被晓华发现后,小丽将7万元返还给晓华。小丽称,剩余的173775元系她与小刚共同租房生活消费用的。小刚对小丽所称的共同租房生活事实予以认可。
晓华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小刚向小丽的赠与行为无效,小丽向自己返还赠与财产人民币972760元。
一审法院认为,丈夫情人需返还房屋而非款项
一审法院认为,法庭查明小刚先后19次向小丽转账支付共计600760元。其中,小丽按小刚要求,支付30万元用于买房。另外395000元系小刚直接支付给房屋出售人的。小丽承认,购买的房屋系小刚借其名义购买的。此后,小丽又将126985元退还给小刚。剩余的173775元,小刚承认是与小丽一起租房生活消费用的。因此,小丽需向晓华及小刚返还的是小刚以小丽名义购买的房屋,而不是该房款项。因房屋的产权确认属于另一种法律关系,并涉及到出售人及相对应的买卖合同关系,依法不能与本案合并审理,晓华可另行主张。由于剩余的173775元系小刚与小丽共同消费,晓华要求小丽单方返还,明显不合理。
综上,晓华请求小丽返还972760元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晓华的诉讼请求。晓华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海口中院二审认为,本案中,小刚在与晓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而与小丽发展成为情人关系显然有悖于社会主义道德,有违公序良俗。
小刚背着妻子将部分财产支付给情人小丽,并且小丽亦未支付对价,构成赠与,违背公序良俗和社会道德,违反《婚姻法》的规定,其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小丽所得款项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晓华的损失,属不当得利,依法应予返还。
依据查明事实可知,小刚向小丽转账共计600760元而非972760元,其中30万元用于购买房屋。小丽向小刚退还56985元和7万元,合计126985元。剩余173775元,小刚于一审中承认是与小丽共同租房生活消费,虽然二审询问时予以否认,但由于其并未提交证据予以佐证,故其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小丽与小刚均承认购买的涉案房屋的实际付款人及实际购买人为小刚,并且小刚直接向房屋出卖人另行支付购房款395000元。因此,由于房产确权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晓华可以另行提起诉讼确认房屋产权归属。
据此,海口中院依法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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