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交警曝光一批骑电动车未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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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昨日,海口交警曝光一批骑行电动自行车未戴安全头盔违法行为。被曝光的电动自行车号牌分别为:海口070779、海口160152、海口32258、海口655713、海口172017、海口316428。根据《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上电动车车主均被罚款40元。
《海口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规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据统计,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驾驶人和乘坐人摔倒在地,往往是头部着地,最容易受到致命伤害,佩戴安全头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保护当事人颅脑免受损伤。因此,请每一位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和乘坐人要提高安全意识,驾乘电动自行车时务必佩戴安全头盔。
答疑解惑
驾驶证的初次领证日期为2010年8月25日,后增加准驾车型日期为2018年1月2日,记分周期应以哪个日期为准?
答:一个驾驶证只有一个记分周期,应以8月25日为记分周期起点。
事故案例
男子驾驶货车追尾前车不幸身亡
海口交警:无证驾驶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负主责
2019年7月11日0时许,周某(男,36岁)驾驶一辆重型厢式货车,沿海口市秀英区椰海大道由东往西方向行驶。在行驶至椰海大道文森村掉头路口时,车辆追尾碰撞前方同向由麦某波(男,41岁)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一辆重型平板半挂车)。事故造成周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支队立即展开现场勘查、检验鉴定、收集证人证言等工作。经查,死者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其所携带驾驶证系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海口公安交警支队认为,周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重型厢式货车,且未与前车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这是造成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另一当事人麦某波驾驶的车辆制动、灯光、车身反光标识不符合技术标准,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因此认定,周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麦某波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取得驾驶证,使用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属于违法行为。公安交警部门可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款并拘留15日处罚。
交通违法曝光栏
以下10辆机动车驾驶人接打电话妨碍安全驾驶,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64条第1款第5项规定,交警部门将处以罚款50元,记2分。(以下交通违法信息由海口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提供)
序号违法日期违法车辆违法行为违法地点
12020/9/18琼A599Z1开车接打电话迎宾大道-椰海大道路口
22020/9/18琼AD00661开车接打电话南沙路-东沙路口
32020/9/18吉JAX732开车接打电话滨海大道-紫荆-文华路口
42020/9/18琼EW1188开车接打电话国贸路-国贸三横路口
52020/9/18琼A2E755开车接打电话滨海大道-紫荆-文华路口
62020/9/18琼A6Q533开车接打电话国贸路-国贸三横路口
72020/9/18琼A9913D开车接打电话凤翔东路-琼山华侨中学门口
82020/9/18琼AQP693开车接打电话南沙路-海德路口
92020/9/18琼A926AD开车接打电话国贸路-国贸三横路口
102020/9/18琼AG9851开车接打电话南沙路-金濂路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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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稿件由特约记者陈世清通讯员李盛兰林馨钟玲记者符小霞采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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