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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下月起施行 非法经营烟花爆竹,最高罚10万元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20-10-19 01:0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李兴民)近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市生态环境局了解到,《海口市烟花爆竹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日前经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自11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可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椰城进行禁放

《规定》明确,海口市绕城高速公路、212省道以北与海口市东、西行政界线围合的区域的同时,授权海口市人民政府划定和调整其他禁放区域;规定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重污染天气预警情况,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采取全面禁放的应急措施。

同时,《规定》进一步明确细化禁放区域以外的禁放地点,具体包括:国家机关、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化馆、体育馆以及文物保护单位所在地;幼儿园、学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商业广场、集贸市场、文化娱乐场所;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液化石油气站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山林、风景名胜区等重点防火区;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地点。

在燃放时间上,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和地点以外的其他区域,除农历除夕、正月初一的全天以及其他每日的6时至22时外,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海口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调整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以下列方式燃放烟花爆竹:向行人、车辆、易燃易爆物品、建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抛掷;在阳台、窗台、室内、楼道、屋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由监护人等陪同看护。

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最高罚5万元

《规定》明确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主办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

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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