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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车顾客很郁闷:开“报废车”被罚款吊证法院:汽修厂出借无行驶证货车,应赔借车人2000元罚款损失

南国都市报 2020-10-21 08:48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10月20日讯(记者王天宇)海口男子王某在颜某处修车。因王某有急事需要车辆,颜某将其修理厂内一位客户的轻型普通货车借给王某使用。王某驾驶该车时被警方抓获并被罚款2000元。王某认为其损失是颜某出借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造成的。为此,王某诉至法院,向颜某索赔42700元。经审理,法院终审判令颜某向王某赔偿罚款损失2000元。

王某和颜某都住在海口,颜某在出借车辆时明知该车无行驶证,仍将车辆借给王某。2019年5月13日10时20分,王某驾驶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上路行驶。2019年7月2日,王某被海南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罚款2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王某缴纳了2000元罚款,其认为相关损失是颜某出借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造成的,颜某应赔偿。为此,王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颜某赔偿其经济损失42700元,包括交警罚款及相关费用共3600元;重新考取A2D驾照相关费用10000元,考驾照学车误工30天费用7500元;三年不准考驾照开车产生的请代驾或雇车等额外交通费21600元。

颜某称,其在出借涉案车辆时告知王某该车无行驶证,且要求王某只能在修理厂附近代步,不能开上高速公路。王某对此予以否认。

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认为,《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颜某将车辆出借给王某使用,颜某作为出借人应当对车辆具有安全合法性承担担保责任。然而,颜某出借的车辆是客户所有,其明知该车无行驶证。虽然颜某抗辩其在出借时并不知道该车已达报废标准,但是不论其是否知道该情形,颜某在出借车辆时应当确认该车具备使用的安全合法性。

法院认为,颜某向王某出借涉案车辆的行为有过错,应当对其过错造成的王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因驾驶车辆被罚款2000元,颜某应向王某赔偿。

虽然王某还被处罚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但是王某未能举证证明其已为重新考取A2D驾照发生了实际损失。另外,王某未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交通费、误工费、学车期间误工费用、三年不准考驾照期间的依据及该期间的额外交通费。王某就上述损失的赔偿请求无事实根据,法院不予支持。

对此,法院判决颜某向王某赔偿罚款损失2000元。

一审宣判后,王某不服判决,提出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后,近日对该案终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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