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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法规解读

海口日报 2020-11-18 09:01

●案例:

执法队员在义龙西路临街店铺巡查时发现,一家五金店铺“门前三包”工作落实不力。十几个铁架堆在店铺门外,拖把、水桶等清洁用具摆放在相邻店铺中间,门口还悬挂着瓦楞纸广告牌。执法队员立即要求店员将摆放在店外的货品收回,没收其广告牌并给予口头教育警告。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经营、兜售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由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的物品、工具实施扣押。

主干路、次干路、广场周边和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地区临街商店的经营者不得超出其经营店的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在某小学门口放学时段,补习机构宣传人员正向过路学生和家长派发宣传单。执法队员看到后立即上前制止,并要求宣传人员将被丢弃在地上的宣传单清理干净。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二条:

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不得影响城市容貌。禁止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散发各类广告和宣传品影响城市容貌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行为人停止散发行为,及时清理被丢弃的广告和宣传品,并可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在机动车道散发广告和宣传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案例:

在龙华路一栋临街楼房门前,两位施工人员正将一堆沙子堆放在路边,不仅占用了道路,还妨碍了行人过路。执法队员要求施工人员立即整改,将沙子装袋运走,尽快恢复道路畅通。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红线范围内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因建设工程等特殊情形,需要临时堆放物料的,应当经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批准;影响道路交通安全和通行的,市市政市容主管部门在批准前还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清除留存的物料,恢复原状。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执法队员在文庄路巡查执法时发现,一家便利店门口的树上,挂着“新品到店欢迎选购”的瓦楞纸广告牌。执法队员立即要求商家将广告牌取下,并采取口头警告教育。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十条:

禁止在城市道路两侧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树木和护栏、路牌、电线杆等设施上吊挂、晾晒物品。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六十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

有市民通过12345举报,城西路某洗车场将洗车污水直接排放至路面,不仅影响城市容貌,还对过路行人造成不便。接到举报后,辖区执法队员立即前往现场。经查,该洗车场排放污水情况属实,执法队员随即要求相关负责人进行整改,并依法对该店进行处罚。

【法律解释】

根据《海口市城市容貌管理若干规定》第二十九条:

开设专业洗车场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持洗车场整洁,在作业范围外四周设置截水沟,防止洗车废水、废油等流入洗车场之外的路面,污染周边环境;

(二)设置沉淀池沉淀、收集污泥等固体废弃物,并及时清运;

(三)洗车工具和设施按照规定摆放整齐,不沿街晾晒脚垫、擦布等洗车用品;

(四)不得占用城市道路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进行经营活动。

违反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导致污水、废油外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四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前款第(三)、第(四)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曾楚媛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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