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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违法发生事故致乘车人身亡 载客男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海南特区报 2021-01-22 10:02

2020年1月1日晚,当事人王某望(男,35岁)驾驶一辆电动自行车在海口市龙华区金龙路某商场门口拉客。不久,谢某某(女,35岁)带着儿子林某某(男,3岁)搭乘王某望的电动自行车前往城西镇。

当天20时许,王某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沿侨中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与海秀中路交叉路口时,适遇同向由王世某(男,32岁)驾驶的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该货车在直行导向车道内不按规定方向行驶,违反禁令实施右转弯进入海秀中路。此时,王某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在货车右侧,他斜穿机动车道,并在超越货车时又向左变向行驶,致使货车的右前副驾驶脚踏板与电动自行车后储物支架发生碰撞,王某望和车上的两名乘客摔倒在地。随后,王某望和谢某某又遭到该货车右轮碾压,事故造成王某望左脚骨折、谢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海口交警认为,王某望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未从专用非机动车车道通过路口,车上搭载的人数超过一人。另外,王世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存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在导向车道不按规定方向行驶、违反禁令通行等违法行为。海口交警认定王某望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世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谢某某和林某某无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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