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及时保留证据导致举证难
(上接1版)作出人身安全保护裁定,依法裁定禁止其丈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其骚扰、跟踪、接触符花。
“上述案例是个案,现实中由于各种原因,目前,海南省普遍存在着申请不积极的现象。”胡乾华介绍,究其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家暴大多发生在家庭内部,受害者很难想到保留、收集证据,举证困难;另一方面,许多当事人对人身安全保护令具体内容及申请条件还不了解,难免会望而却步。
部分当事人维权意识不强
家庭暴力时常会被归结为“家庭内务”或是“家庭纷争”;许多受害者也不愿意公开自己遭受家庭暴力的事实,或者不知道该如何寻求法律帮助。
法院审理的家庭暴力案件不多,海口琼山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庭长杨新分析认为,《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和人身保护令的下发起到一定的教育威慑作用。另外则是当事人文明意识提高,抱着好离好散的态度,离婚当事人双方基本上采取和平处理的态度。加之离婚冷静期制度的建立,也使得不少离婚当事人双方通过冷静期来冷静处理,社会和谐因素增强。
“少数个别案件存在家丑不外扬的现象,即便是有家暴现象,也不愿意对外公开,或者是对反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识不强,对人身保护令的程序不了解,有些妇女自身被家暴后,维权意识不强,该留的证据没有保存,故申请人身保护令的依据不足。”杨新指出。
杨新说,希望社会各界加大《反家庭暴力法》和人身保护令的宣传,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了解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条件和适用的相关程序以及下发人身保护令之后的后果。让受到家暴的妇女第一时间能够保存初步的证据。向法院提出人身保护令的申请。法院在接到申请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家暴成立的可立即下发有具体实施内容的人身保护令,将人身保护令报送至当地派出所和居委会进行备案,一旦施暴人违反了人身保护令的具体内容,相关部门可采取措施进行制止和处罚。
多部门合力扼住施暴“拳头”
记者从省妇联了解到,5年来,各级妇联积极行动,认真组织实施《妇联组织受理家庭暴力投诉工作规程(试行)》,大力宣传反家暴法,引导妇女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妇女的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的能力明显提升。
省妇联权益部部长陈晋玲介绍说,去年省妇联牵头推进的婚姻家庭纠纷预防化解考评工作中,将家暴等侵权隐患或违法犯罪线索作为网格员入户走访、排查报告的重要职责;要求村(社区)建立遭受家暴的重点人群和高风险家庭登记台账;对公安机关发放家暴告诫书、人民法院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等,都有具体要求,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取得一定成效。
如何提升老百姓“反家暴”的信心,扼住施暴者的“拳头”?
为适应反家庭暴力工作的客观需要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形势、新要求,确保反家庭暴力法在海南更好贯彻实施,去年6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
该《办法》结合《反家暴法》设立的各项制度,对有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完善了告诫制度,明确了公安机关对告诫书的出具、送达等规定;增加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的内容,并增设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失信惩戒制度;丰富了反家庭暴力联动工作机制等。《办法》强化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将“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的范围。
“目前,全社会已基本形成政府主导、密切合作、齐抓共管、全员参与的良好局面。”陈晋玲表示,家庭暴力不再是家务事,制止家暴,人人有责,敢于对家暴说“不”,勇于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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