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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子在海口收6万元卖了亲生女儿 前男友当介绍人成拐卖共犯获刑

法制时报 2021-03-24 18:09

四川女子赵某莲(另案处理)7个月内先后与两名男子同居,并生下一名女婴。赵某莲怀疑女儿生父为前男友刘某某,多次要求刘某某进行抚养。刘某某因为在老家有妻儿,为摆脱赵某莲骚扰,他介绍朋友杨某某以6万元从赵某莲手中收养了该名女婴。赵某莲的时任男友李某某在发现女儿不见之后,多次打电话追问赵某莲才知道女儿已被赵某莲送人。最终,刘某某被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本报全媒体记者吕书圣

案情:女子收6万元卖女儿

2013年7月,刘某某与赵某莲经人介绍认识不久后便同居,两人共同生活3个月后便分手。随后,赵某莲与李某某于2013年9月底相识并同居,两人同居4个月后去医院检查,被告知赵某莲已经怀孕2个月。赵某莲将自己怀孕的消息告诉了刘某某,并声称怀的是刘某某的孩子,刘某某并不相信也没有在意。赵某莲于2014年8月在海口生下女婴李小某。新生儿李小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母亲姓名为赵某莲,父亲姓名为李某某。

此后,赵某莲多次联系刘某某,坚持声称刘某某是李小某的生父,并要求刘某某抚养李小某。2015年7月一天,杨某某得知刘某某有一私生女欲送人抚养,遂向刘某某表示想要收养。次日早上,刘某某约赵某莲在海口一老爸茶店见面,并介绍杨某某和赵某莲认识。杨某某向赵某莲提出想收养孩子的意愿,赵某莲表示同意。当天杨某某和刘某某在电话里对收养给付“抚养费”问题进行商谈,杨某某表示愿意支付1万元,但刘某某认为太少,提出至少要六七万元,杨某某没有接受,并请刘某某与赵某莲再商量。之后赵某莲和杨某某联系,两人再次商谈收养孩子的费用,杨某某表示愿意出3万元收养李小某,但赵某莲还是认为太少了。经过讨价还价后,双方最终确定为6万元,并约好7月14日交易。

同年7月14日,刘某某与赵某莲在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南路华莱士店内,以被收养人李小某亲生父母的名义与杨某某签订了一份孩子收养协议》,约定以6万元的价钱将女婴李小某交给杨某某抚养。在签订协议时,刘某某看到李小某的《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姓名系李某某,刘某某先是不愿签名,后在杨某某提出没有被收养人亲生父母签名其不同意收养之后,在赵某莲的催促下,刘某某以李小某生父的名义签下了自己的名字。协议签订后,杨某某当天将6万元支付给赵某莲。赵某莲在交易完成后遂购买了去往省外的机票离开海南。

前男友介绍朋友收养“女儿”

2015年7月14日23时许,李某某下班后返回家中看见赵某莲与女儿都不在家,于是便打电话给赵某莲,赵某莲表示带着女儿在姐妹家玩晚上就不回来了。次日7时许,李某某醒来后才注意到家里的电脑及赵某莲与女儿的衣服都不见了,于是其打电话给赵某莲。赵某莲说自己欠了别人很多钱,已经将女儿送给别人,别人给了6万元,现在女儿已经被带到湖南省。

为找回女儿,李某某一直给赵某莲打电话,直到2015年7月16日,赵某莲才告诉他,孩子李小某在杨某某那里,并告诉了杨某某住在海口市农垦附近及其联系方式。李某某一边给杨某某打电话、发短信,一边骑电动车到农垦附近寻找,但杨某某一直没接电话,也没有回短信,于是李某某报警。

李某某述称,他与赵某莲是2013年9月份认识的,见面后第三天就住在一起,他与赵某莲同居四4个月后去医院检查时,赵某莲已怀孕2个月。

刘某某供述称,杨某某与他是十几年的老朋友,杨某某夫妻俩不能生小孩,很想领养一个,因为其在老家有老婆孩子,在海口打工挣钱也不多,就产生了一个想法,让杨某某给赵某莲“辛苦费”,然后领养这个孩子,这样赵某莲不想养小孩的目的达到了,家里人也不会知道他婚外生子。

法院:共犯,构成拐卖儿童罪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查明,赵某莲不顾李小某生父李某某的抚养意愿,且在李某某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隐瞒事实,私自与他人讨价还价,以明显高于必要扶养费的价格将李小某送与他人抚养,具有明显的非法获利目的。刘某某在此过程中,居间介绍、参与并帮助赵某莲实施拐卖儿童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

法院认为,刘某某伙同他人拐卖儿童一人,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鉴于刘某某主观恶性不大,被拐卖的儿童李小某现已被其生父李某某领回,没有造成重大不良影响,被拐卖人的生父李某某也对刘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且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予以减轻处罚。海口市美兰区法院判决刘某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刘某某不服,向海口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

海口中院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刘某某伙同他人拐卖儿童一人的犯罪事实清楚,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和认证的上述所列证据为证。二审期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均未提出新的证据,对原审判决中认定的事实和列举的证据予以确认。

海口市中级法院认为,刘某某居间介绍、参与并帮助赵某莲实施拐卖儿童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拐卖儿童罪的共犯。故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意见无理,不予以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以维持。海口市中级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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