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受70万元贿赂 一房产公司总监获刑1年8个月
本报讯(全媒体记者陈敏)利用在房地产公司担任总监的职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好处费70万元。近日,海口中院二审以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原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监刘某恒有期徒刑1年8个月。
2016年2月至2018年12月,刘某恒在海南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桂园公司)担任公司成本部总监、总裁助理期间,负责成本管理、招投标、工程结算、造价管理等工作。2017年6月份,刘某恒将陕西航天集团公司介绍给了碧桂园公司。在刘某恒的帮助下,陕西航天集团公司中标了碧桂园公司项目二期三标段的总承包。陕西航天集团公司第十一分公司总经理许某(另案处理)为感谢刘某恒,通过其下属的银行账户将50万元转给了刘某恒的妻子。
2018年6月份,许某在海南参与碧桂园公司的另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为了得到刘某恒的帮助,许某让财务人员向刘某恒的岳父转20万元。
2020年9月7日,刘某恒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同年11月19日,其妻子向公安机关退缴收受的70万元赃款。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恒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7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恒有期徒刑1年8个月。
宣判后,刘某恒不服上诉。海口中院审理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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