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名股东侵占公司3125万元 涉嫌职务侵占罪被海口秀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本报讯海口某某公司的隐名股东陈某甲,在利用管理公司职务之便进行公司资产清算报账时,采取隐瞒真相、虚假报账的手段,将公司价值共31255644元的6套房产据为己有并进行出售。日前,海口秀英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依法对陈某甲提起公诉。
记者畅凯
隐名股东将公司6套房据为己有并出售
检方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26日,陈某甲和邵某某、李某某出资买下某甲公司(注册住址:海口国家高新区)的股权,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邓某甲变更为陈某乙,股东及持股情况变更为陈某乙持股40%、姜某某持股40%、邓某甲持股12%、邓某乙持股8%,陈某乙代陈某甲持股,姜某某代邵某某持股。该公司在海口市某区有某号项目南地块和北地块两块旅游开发用地,开发项目有:一是南酒店和北酒店;二是北地块别墅和南地块公寓楼。经股东约定,邓某甲和邓某乙不参与公司利润分红,公司利润由陈某甲和邵某某平分;陈某甲为公司实际控制人,负责公司项目管理运营。2019年7月4日,公司股东及持股情况变更为陈某乙持股70%、某乙公司持股20%、邓某甲持股6%、邓某乙持股4%。
陈某甲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采取隐瞒真相、虚假报账等手段侵占公司财产。2019年1月28日,陈某甲和刘某某商谈,约定某甲公司以1.44亿元的价格一并将南酒店和北酒店(其中南酒店价格为8500万元,北酒店价格为5900万元)卖给某乙公司(刘某某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并签订了《预定合同》。合同签订后,某乙公司依约向某甲公司支付了款项。2019年4月,陈某甲建议股东邵某某将某甲公司的股权卖掉进行利润分成,邵某某同意。2019年5月4日,陈某甲和邵某某进行公司资产清算统计时,陈某甲隐瞒已将北酒店以5900万元价格出售的事实,以北酒店出售价4000万元和另外未出售的6套房产冲抵1900万元进行虚假报账统计。经公司资产清算统计并确认股东利润分红后,邵某某取得分红并于2019年5月5日将其持有的40%股份转让给了某乙公司。2019年6月25日,陈某甲和陈某乙以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个人名义和刘某某签订《项目合作协议》,约定将某甲公司未售房产转让部分(包括上述6套房)给某乙公司,剩余部分仍归自己和陈某乙所有。协议签订后,某乙公司未依约付款。经评估,上述6套房在2019年6月25日的价格共计31255644元人民币。
2020年9月27日,陈某乙和王某某、刘某某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陈某乙同意将其持有的某甲公司全部股权以1.1亿元的价格转让给某乙公司,并同意由某乙公司从转让款中支付给姜某某(邵某某)2497万元和李某某779万元。
检方: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海口秀英区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利用管理公司职务之便,在进行公司资产清算报账时,采取隐瞒真相、虚假报账的手段,将公司价值共31255644元的6套房产据为己有进行出售,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甲虽未进行房产过户转移,未造成公司财产损失,但其已着手实施犯罪,系由于主观意愿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应认定为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事后计价退股时已从中退赔弥补了其他股东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甲三年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请法院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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