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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保护和合理利用农作物种质资源 无植物检疫证书不得调运或者邮寄

海口日报 2018-10-11 07:33

南繁基地(资料图片)

本报10月10日讯(记者光明)《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近日公布,自2018年11月1日起施行。《条例》规定,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未经审定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销售。调运或者邮寄种子的,物流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应当凭有效的植物检疫证书正本收寄或者承运。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随货运寄。无植物检疫证书的,不得调运或者邮寄。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依法批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一些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和界线,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向省外提供海南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在海南省种植、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禁止为种植者提供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

保护南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禁止侵犯南繁单位和个人的南繁材料、品种亲本和植物新品种。

《条例》同时规定,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重点保护

列入国家和省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珍稀、濒危或者海南省特有的野生稻、野生蔬菜、野生水果等天然农作物种质资源;具有特殊价值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其他需要保护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保护区禁止

非法采集或者采伐农作物种质资源;狩猎、放牧、开垦、烧荒、采矿等;倾倒废弃物、排放污水或者有毒有害物质;引进外来物种;其他危害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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