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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内部重大人员调整属于“客观情况 发生重大变化”吗?

法制时报 2018-10-15 07:57

功能介绍:为全省职工提供法律维权、困难帮扶、普惠活动、心理咨询等服务海南省职工服务中心根据法律规定,如果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不能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变更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那么用人单位自身内部的人员调整是否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案情简介:李某于2011年4月与某外资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岗位为公关总监,月薪3万元。2015年6月,公司告知李某,为精简组织架构,决定撤销李某所在媒体公关总监岗位,现特为李某设立公司高级顾问岗位,月薪降为2万元,希望能与其签署变更协议书,李某不同意公司的要求,该公司即以“订立劳动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一致”为由,向李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向李某支付了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等。李某认为公司解除行为违法,故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撤销《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公司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不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故对李某的请求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劳动法所规定的“客观情况”是指:发生不可抗力或出现致使劳动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条款无法履行的其他情况,如企业迁移、被兼并、资产转移等,并排除劳动法第二十七条经济裁员所列的客观情况。

本案中,外资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调整李某的工作岗位,系为应对市场变化主动采取的经营策略调整,并不属于“订立合同时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形,公司虽然发出了书面解除合同的通知书以及支付了李某经济补偿金,但其解除行为不合法。

法律提示:用人单位作为经营者,在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其对市场可能产生的波动以及生产经营策略应当有所预见。确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劳动者岗位的,应协商一致书面变更或解除劳动合同。在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可在相近或类似岗位上安排劳动者工作,并不得随意降低劳动者工资标准,更不能简单的解除劳动合同。

海南威盾律师事务所肖拥群方晓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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