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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今起施行 将划定南繁育种保护区 违规试种引进种质 最高罚5万元

国际旅游岛商报 2018-11-01 01:30

商报全媒体讯(椰网/海拔手机端记者王茹)10月31日,《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在海口举行。《条例》将从11月1日起施行,规范海南省农作物种业管理和推进国家南繁科研育种基地(海南)健康发展,保障供种安全和粮食安全。据悉,海南省是全国最早开展种子条例立法的省份之一,目前全国仅有四川省出台了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

据介绍,《条例》的最大亮点是将南繁建设、管理和服务作为专章纳入地方性法规。同时,针对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存在的监管体系不健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力度不够、非主要农作物管理制度缺失等问题,均做出了相应的制度安排。

《条例》对南繁的概念、管理机构、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的划定、登记、检疫、知识产权保护、设施用地保障等内容作出了全面的规定,同时促进海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的体制化。

《条例》规定,南繁是指利用海南独特的气候条件和物种资源,从事农作物品种选育、亲本繁育、种植鉴定和种子生产等活动。会议介绍,南繁季节不再局限秋冬季节,从事南繁活动的主体也不再局限于外省的单位和个人;南繁管理服务将延伸到村(居);划定国家南繁科研育种保护区,明确范围及功能;从事南繁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需向相关机构进行登记,违犯的单位和个人两年内不得在海南省从事南繁活动;禁止侵犯南繁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

《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农作物种质资源。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国家重点保护的农作物天然种质资源。因科硏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者采伐的,应当经依法批准。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对一些农作物种质资源予以重点保护。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区、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地应当确定保护范围和界线,建设保护设施,设立保护标志,并向社会公告。

向省外提供海南省特有的农作物种质资源,应当向所在地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从事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禁止在海南省种植生产、加工或者经营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禁止为种植者提供未经批准的转基因农作物种子。

《条例》规定,从省外或者境外引进农作物种质资源,不按规定进行隔离试种的,由省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没收种质资源,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通过网络交易农作物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依法备案,建立和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出具纸质发票或者电子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保证可追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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