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修订征民意小区水电公摊费 不再是笔 “糊涂账”有约定按约定收;无约定按占比面积收
本报讯为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管理,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近日,省发改委对原《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下称《办法》)进行修订,并于11月15日起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征求时间截止于11月23日。
征求意见稿指出,该《办法》适用于海南省物业(包括住宅物业和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范围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含损耗,下同)等的分摊。记者刘兵
小区公摊费用如何计算?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用等分摊: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使用人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具体分摊办法。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用分摊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参照以下方法分摊:业主、使用人应交公摊水、电费=(分类目录水、电价×表计总水、电量÷总建筑面积)×业主、使用人专有部分建筑面积。
写字楼公摊费用如何计算?
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写字楼等非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水、电费分摊:
可通过租金、物业费、服务费等方式协商解决;或由所有用户按各分表水、电量公平分摊;也可按照经营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进行合理分摊。具体采取何种分摊办法,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机构)与业主、使用人(经营者)协商确定。
供电专业经营单位因故停止供电时,物业管理区域内启用自备发电设备所产生的合理油耗等费用,剔除已按目录电价标准向业主、使用人收取电费外,差额部分由业主、使用人据实平均分摊。自备发电设备的发电与支出情况,应单独列账核算。
物业办公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由物业承担
以下用水用电费用,应当单独设置计量表,由相关使用单位承担:物业服务企业办公和员工用水、用电费用,应当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业主委员会用水用电费用的筹集由业主大会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商铺、游泳池、活动场所、停车场(库)等经营性场所的水电费用,应当由相关经营单位承担。
业主对物业收取水电公摊费用进行监督
凡向业主、使用人分摊的共用水电费用,应当单独列账,按抄表周期向业主、使用人公示分摊水电总量、费用总金额以及各业主、使用人应负担的金额。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业主、使用人自用的水、电费和符合规定实行分摊的水、电费单列计收,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水电费中计收。
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使用人对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共用水、电分摊费用进行监督。物业服务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等规定,由市场监管、物业等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查处。
本《办法》征求意见结束并实施后,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将废止。
想提意见看这里
市民可将个人意见和建议于11月23日(星期五)前反馈海南省发改委
传真:65201590
电子邮箱:hnsfgl@163.com
邮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区八楼842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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