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扫黑除恶挂牌督办头号案件一审宣判团伙头目郭某被判处死缓,限制减刑
扫黑除恶进行时
本报海口1月8日讯(记者邓海宁通讯员刘佳)1月8日下午,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郭某等21名被告人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窝藏罪,故意伤害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毁坏财物罪,聚众斗殴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贩卖毒品罪等多项罪行一案进行一审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2013年初,郭某纠集闲散人员混迹社会,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相继发展了王某林、周某章等人加入组织,成员达20余人,骨干成员较为固定,层级分明,进一步巩固了以郭某为组织者、领导者,陈某汉、林某莉、王某权、庞某光为骨干成员,周某、王某林、周某章、李某天、林某为积极参加者,林某敦、王某、吕某泽等9人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为控制和管理成员,逐步制定了内部规约。
自2013年以来,郭某等人为树立非法权威,维护非法利益,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屯昌县“屯昌老市”、大华路、昌志路、新建路、枫木镇等地持枪支、砍刀等凶器,肆意实施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贩卖毒品、聚众斗殴、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非法拘禁、开设赌场、窝藏等犯罪活动,共造成1人死亡、6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同时,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和利用组织的影响获取非法经济利益约人民币138万元。
通过实施上述违法犯罪活动,该涉黑犯罪团伙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基本控制了屯昌县城椰子批发生意,并通过插手民间纠纷、债务纠纷和砂石土方工程,帮助“菜霸”垄断市场等,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屯昌县经济秩序和社会生活秩序。
海南一中院根据查明的犯罪事实,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后果和在组织中所起的作用等,作出一审判决,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等11项罪名合并判处被告人郭某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杀人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汉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40万元,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限制减刑;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等罪,判处林某莉等其他18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0年至1年半不等,并处40万至2万元不等罚金;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陈某军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5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郭某等13人提出上诉。
据悉,该案是海南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挂牌督办第一号涉黑案件。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犯罪事实多、案情复杂重大,案件合议庭经过连续4天审理,作出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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