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告
(2001)海南执字第16-51号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0)琼民终字第52号民事判决,在执行武汉市电力开发公司申请执行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债务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2月18日作出(2001)海南执字第16-49执行裁定书,裁定续行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南大高新股份有限公司位于海口市海府路东湖嘉丰大酒店东侧一楼101至110计十间铺面和西侧321.3平方米铺面,续行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9年2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非经本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被查封的上述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有施工、转移、买卖、租赁、抵押、损毁、变卖、设定权利负担等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二0一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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