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有调整职工缴存地变迁 分段认定提公积金
南国都市报9月19日讯(记者党朝峰)19日,南国都市报记者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获悉,为加强租房提取业务管理,规范租房提取业务操作,明确职工租房地及租房提取月份数的界定标准,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海南省实际,对办理租房提取业务进行调整,自10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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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房租金,在无房证明出具日向前追溯一年的租房提取有效期内,租房地、租房提取月份数及连续缴存条件按以下原则认定:
(一)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未发生变化的,认定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为其租房地,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缴存月份数。
(二)有效期内职工缴存地发生变化的,租房地应根据缴存地分段认定,实际租房可提取月份数不超过分段认定租房地的缴存月份数;若同一月份在两个及以上市县同时缴存导致新增缴存地的,租房提取的条件仍按原连续缴存地认定,新增的同时缴存地不予考虑。
(三)有效期内职工存在停缴情形的,停缴期间的租房地按停缴前连续缴存地认定,停缴月份数可计入实际租房月份数。
(四)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需连续足额缴存满3个月的前置条件是指职工申请租房提取时逐月连续汇缴满3个月的缴存行为。补缴不认定为连续缴存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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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实际工作地与缴存地不一致,在实际工作地租赁自住住房的,租房提取业务按《住房公积金业务操作规程》相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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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租住的住房应当具有合法权属,申请提取时租房合同应载明房屋所有权人(或购房人)的姓名、居民身份证号、手机号码、房屋面积、户型及房屋权属证号(或商品房购房合同备案号),用于联网核验房屋权属的真实性。涉及租住的政策性住房或自建住房无法联网核验房源的,可要求提供批准建房文件及购房合同相关材料,由直属管理局现场核验。租住无合法权属住房的,不予办理租房提取业务。
答疑解惑
职工租住房屋提取住房公积金
为何需要提供房屋合法权属信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租赁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与适用》规定“出租人就未批准或者未按照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无效”,《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6号)规定“属于违法建筑的房屋不得出租……租住商品住宅的应提供房屋权属证或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但为简化缴存职工办理租房提取业务材料,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仅要求职工在租房合同上载明租住房屋的相关合法权属信息,通过政府部门间共享数据联网核查房源真实性及合法性。
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要求,各直属管理局要加强配合协作,建立跨市县核查机制,加强对园厂区、酒店服务行业等提供集体宿舍单位的职工租房提取核查;对重叠时间段一房多租、重复出租的租房行为从严把关,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经办岗位应认真核实职工缴存明细,界定职工实际工作所在市县,严防通过异地市县同时缴存形式办理租房提取业务的骗取行为。对通过提交虚假材料、信息实施骗提套取公积金的职工,一律按规定列入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并通报所在单位;对涉嫌为职工骗提套取提供非法操作的劳务公司、中介机构及个人,将向公安机关移交问题线索,严肃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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