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律师违法执业致当事人受损 律所担责
□记者林文星
本报讯记者昨日获悉,《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9月27日通过,自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对律师执业许可的申请,执业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以及律师的权利和义务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范和说明。《条例》强调,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
根据《条例》,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条例》鼓励具备条件的律师事务所实行公司化管理。
《条例》指出,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赔偿责任制度。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条例》第四十二条指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在与委托人及其他人员接触中,不得采用故意诋毁、低于行业水平收费、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等不正当手段与同行进行业务竞争。违反该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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