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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19〕47号

海南日报 2019-10-10 08:11

海南佰利鑫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100MA5RJA2H3Q,法定代表人:刘静):

因你公司不在税务登记地址经营且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琼税二稽罚告〔2019〕1000057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若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主要内容:

一、违法事实:你公司于2017年10月和11月在无真实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向民生医药有限公司开具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600163130;发票号码:02987097-02987126、03376505-03376534;总金额5,956,225.48元;总税额1,012,558.32元),经检查,你公司银行账户中未发现与民生医药的任何资金往来,属于“大宗交易未付款”,民生医药也无法提供证明其与你公司之间货物交易真实存在的凭证资料。你公司在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向民生医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拟对你公司于2017年10月和11月向民生医药有限公司虚开的6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50万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19年10月10日

联系人:李女士;电话:18689702612

联系地址:海口市龙华区城西路22号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71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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